事物的本质是什么(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09-29

  “物体的第一性的质的观念和第一性的质相似,它们的原型确实村存在于物体之中。第二性的质在我们心中产生的观念则根本不与第二性质相似。并没有什么与我们的观念相似的东西存在于物体本身中,观念中的甜、蓝、或温暖,只不过是我们成为甜、蓝、或温暖的物体本身里面的不可见的部分的某种大小、形状、和运动而已。·······如果眼睛不去看,耳朵不去听,鼻子不去闻,舌头不去尝,那么,所有的颜色、滋味、气味和声音,作为这种特殊的观念,就会消失无存,都还原成它们的原因,即各个部分的大小、形状和运动。”(《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洛克:《人类理智论》)

  洛克的“物体的第一性的质的观念和第一性的质相似,它们的原型确实存在于物体之中”的观点,由于与第二性的质与观念的矛盾被贝克莱批驳的体无完肤,但对洛克的“颜色、滋味、气味和声音”等不在事物中,只在感觉中存在的观点,贝克莱完全继承下来,发展出他的著名的唯心主义。洛克好像不太喜欢“颜色、滋味、气味和声音”等的外在化,他不愿意说这些性质在物体里面,但面对这些性质确确实实的外在,洛克真是无能为力。洛克想直接去“看”事物的属性,又不愿意承认感觉与外物的统一,所以洛克的观点中有许多矛盾。人不能直接观看事物的本身。外物刺激人的感官,感官将外物的刺激信息转化为感觉符号,感觉是外物的符号,人们直观到的就是这种符号——而且是外化了的感觉符号。我们所说的颜色、滋味、气味和声音等属性只在感觉中才存在,我们可以用性质、属性的来描述感觉符号,但不能用属性来规定事物本身。洛克竟然用第一性质来规定客观事物,这是常识的力量在作怪。洛克哲学中的矛盾是常识中的习惯的体现,是常识的谬误的影响的难以消除,尽管洛克的哲学中有许多真知灼见,把本来属于感觉的性质的东西还给了感觉,但由于受常识的影响,它有时想用感觉中的属性来规定外在事物,把外物这一行为的对象变成思维的对象,给外物定性。

  这一观点是重要的:属性只在感觉中,用来规定“感觉”,不能用属性来规定“物”。

  在<西方哲学原著宣读>  上卷 ,贝克莱指出。

  感觉存在的原因是能动的精神实体:

  “我们的一切观念、感觉、概念,或者我们所感知的东西,不论我们以甚么名称来分别它们,它们显然是被动的。”P513  “我们只能说:观念的原因是一个无形的能动的实体或精神。”P514

  我们不能对精神构成任何观念:

  “因此,我们不能对精神构成任何观念。”P514 “ 精神或能动体本身,除了仅仅通过它所产生的结果,是不能被感知的,这乃是精神或能动体的本性。·······所谓意志、理智、心、灵魂、精神

  这些名词,并不代表一些不同的观念,或者根本不代表任何观念;它们所代表的东西,与观念完全不同,并且它们是一个主动体,就不能与任何观念相似或为任何观念所代表。不过,我们同时必须承认,我们对于灵魂、精神及人心的诸作用,如意志、爱憎之类,仍可有某种理会。”P514

  物是观念的集合:

  “由于这些观念中有一些是一同出现的,我们就用一个名称来标志它们,并且因而就把它们认为是一个东西。因此,例如某种颜色、滋味、气味、形相和硬度,如果常在一块儿出现,我们便会把这些观念当作一个单独的事物来看待,并用苹果来表示它。”P502

  物的第一、第二性质,都是观念:

  “总之,广延、形状和运动,离开了所有别的性质,都是不可想像的。因此这些其他感性性质在甚么地方存在,第一性质也必定在甚么地方存在,也就是说,它们只存在于心中,而不能存在于别的地方。”P507

  存在就是被感知:

  “它们的存在就是被感知,它们不可能在心灵或感知它们的能思维的东西以外有任何存在。P503 因为具有一个观念和感知完全是一回事。因此,颜色、形状以及类似的性质在哪一个东西中存在,那一个东西就必须感知它们。”P505

  对象和感觉是同一个东西:

  “真正来讲,对象和感觉是同一个东西,因此两者是不能彼此分离的。”P504

  贝克莱看来,在世界上只有一种实体——精神(心灵或上帝),对心灵和上帝这种精神实体,我们不能形成任何观念。但对于精神实体,我们虽然不能形成观念,但对它们的存在和作用仍可有某种理会。也就是我们知道它的存在。世界上除了有精神实体以外,还存在依赖于精神实体(在精神实体以内)的观念(感觉)。贝克莱看来,由于感觉存在人的心中,对人来讲是自明的,可知的,我们见到的所有的物:树、苹果、山、鸟都是有许多性质组成的,这些性质(不论是第一性质还是第二性质)都是感觉,因此所有的由感觉符合的物都存在于人的心中,不可能存在于人的心灵之外。贝克莱认为:感觉、物(感觉的符合)、世界(物的集合)不在人心之外,只在人的心中,心外无物。这在哲学上有巨大贡献。同时贝克莱认为,属性只能用来描述观念,不能用来规定实体,这是贝克莱的重要贡献。贝克来说:“我们不能对精神构成任何观念”。(P514)  “精神或能动体本身,除了仅仅通过它所产生的结果,是不能被感知的,这乃是精神或能动体的本性。·······所谓意志、理智、心、灵魂、精神这些名词,并不代表一些不同的观念,或者根本不代表任何观念;它们所代表的东西,与观念完全不同,并且它们是一个主动体,就不能与任何观念相似或为任何观念所代表 ”。

  但对贝克莱的观点有几个疑问:1、他怎么肯定世界上只有一种精神实体,而没有物质实体的存在。贝克莱否定我们能对物质实体形成任何观念,同样他也承认我们不能对精神实体形成任何观念。贝克莱说,当精神实体进行活动时,我们对它的存在能有某种领会,同样,当物质实体作用我们时,对它的存在我们也会有某种领会,比如一块石头杂在我的头上,我不仅有疼痛的感觉,我也确实领会到有某种外物的存在。2、贝克莱只承认感觉依赖于心灵,存在于心灵之中,物是感觉的符合,所以物存在心灵之中。但“物”(贝克莱所理解的物)存在我们之外这又是一个事实,贝克莱承认:“对象和感觉是同一个东西”。我们都知道对象是存在我们之外的,因此贝克莱如果不承认感觉具有外在化的特征,它就难以解决这一矛盾:主观的东西,却又是外在的东西。其实这正是感觉的本性,贝克莱显然未能认识到这一点。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