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的本质是什么(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09-29

  3、另类证明。我们在传统上认为:物的属性是统一的,所有物的属性都不可分割的统一在一起。对一个苹果,我们看着是圆的、红的;触着是滑的;吃着是甜的。圆的、红的、滑的、甜的这些属性都在苹果中,是不可分割的统一在一起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事物”的属性却能够分离。飞机的影象与声音就不在一起;人的镜像就与人的其他属性不在一起,在镜子中,我们只能看到人的视觉影像,却摸不到人。还有我们看到的东西却不是现在的东西:如我们看到的当前的太阳却不是现在的太阳,因为现在的实在的太阳我们现在看不到,只有8分钟以后我们才能看到,这是科学家告诉我们的,但同时我们现在又确实看到了一个现实的太阳。我们只有一个解释,我们看到的不是一个“物”,而是我们的一个感觉。同样。在镜子中,我们看到的不是人本身,而只是对人的一个感觉——一个外化的感觉;给人吃了致幻剂,他就会去拿那些并不存在的东西,但是他却看到了这些东西,而且非常真切。这些另类的证明,都可以说明一点,感觉是外化的。

  4、原因证明。为什么我们的感觉,在自我中存在的感觉要外化?这只能从人类的进化来说明,因为它一定是动物进化的产物。人的感觉为什么要外向化呢?那么我们反过来思索这一问题,如果人的感觉不是外向化的,与外物在时间或空间上相统一,会出现什么问题呢?那么就会产生下列情况:猎人打猎,对猎物的感觉只在猎人的大脑中,不能指向猎物,就无法瞄准对象;我们的脚被利器刺破,只在我们的脑子中有疼痛的感觉,我们却不知道伤口在哪里;因为感觉不去指向外物,只有大脑中有葡萄的形象,我们找不到葡萄在哪里而吃不到葡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感觉只在大脑中,人们将无法生存。人要生存就必须与外物发生关系,相互作用,这种相互关系,物和人之间产生价值关系:物的刺激对人是有益还是有害。这种价值关系要求人对外物的刺激信息进行储存,以便后来应对外物时作出比较和判断,利用原有的经验,采取正确地反应方式。因此,把外物的信息转化为自明的符号,这便产生了意识。如果符号只在大脑之中,那么自我的世界将是一个狭小的、封闭的空间,不能较好的应对外在的威胁,人的生存本能要求自我的、自明的世界的扩大,把感觉的符号外化到外在之物上去,与外在之物统一起来,实现外物的感觉化。使人的行为的对象与认知的对象统一起来,符号与外物统一起来。使人的行为有了意识的指导,变得更加自由,更加有力。符号的世界让人的活动能力大大增强了。因此,感觉的外向化是人的一种本能,没有感觉的外向化,人们的行动就无法达到目的,人在世界上就无法生存,因为我们的感觉无法引导我们找到我们所需要的东西,感觉是人最伟大的向导,没有感觉的外化,我们将寸步难行。因此我们说感觉外向与外物实现时间和空间的统一,是人感官的一种本能,是人生存的必须,人的行为必须以感觉为引导,而感觉如果不外向化,就无法去引导人的行为,这是一种客观事实。这就是人的感觉(当然动物的感觉也要这样)的天性,大自然的美妙造化。

  三、西方哲学对感觉的本性(或者说对事物的本质)的探索。

  霍布斯说:“在我们之外并没有我们叫做形像或颜色的东西。形像或颜色只是运动、激动或变动对我们的显现。”“我们的感觉使我们觉得存在于世界上的任何偶性或性质,都并不在世界上,而只是外观与显现。其实存在与我们之外的世界上的东西,是引起这些外观的那些运动。这是感觉的大欺骗,可是也要由感觉来纠正。因为感觉告诉我们,当我直接去看时,颜色好像存在与对象中,感觉也同样告诉我,当我根据反射来看时,颜色并不在对象中。”(《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  商务印书馆 ( P397) 霍布斯:《论人性》)

  霍布斯在《论感觉》中说:“每一思想都是我们身外物体的某一种性质或另一种偶性的表象或现象。这种身外物体通称为对象,它对人类身体的眼、耳和其他部分发生作用;由于作用各有不同,所以产生的现象也各自相异。感觉的原因就是对每一专司感觉的器官施加压力的外界物体或对象。其方式有些是直接的,比如在味觉和触觉等方面便是这样;要不然便是间接的,比如在视觉、听觉和嗅觉等方面便是这样。这种压力通过人身的神经以及其他经络和薄膜的中介作用,继续内传而抵于大脑和心脏,并在这里引起抗力,反压力或心脏自我表达的倾向,这种倾向由于是外向的,所以看来便好象是外在之物。这一假象或幻象就是人们所谓的感觉。对眼睛说来这就是光或成为形状的颜色,对耳朵说来这就是声音,对鼻子说来这就是气味,对舌和腭说来这就是滋味。对于身体的其他部分说来就是冷、热、软、硬和其他各种通过知觉来辩别的性质。一切所谓可感知的性质的原因都存在于造成他们的对象之中,它们不过是对象借以对我们的感官施加不同压力的许多种各自不同的物质运动。在被施加压力的人体中,它们也不是别的,而只是各种不同的运动;(因为运动只能产生运动。)但在我们看来,它们的表象却都是幻象,无论在醒的时候和在梦中都是一样。正好象压、揉或打击眼睛时就会使我们幻觉看到一种亮光、压耳部就会产生鸣声一样,我们所看到或听到的物体通过它们那种虽不可见却很强大的作用,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因为这些颜色和声音如果存在于造成它们的物体或对象之中,它们就不可能象我们通过镜子或者在回声中通过反射那样和原物分离;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知道自己所见到的东西是在一个地方,其表象却在另一个地方。真正的对象本身虽然在一定的距离之外,但它们似乎具有在我们身上所产生的幻象,不过无论如何,则对象始终是一个东西,而映象或幻象是另一个东西。因此,在一切情形下,感觉都只是原始的幻象;正如我在前面所说的,它们是由压力造成的,也就是由外界物体对我们的眼、耳以及其他专属于这方面的器官发生的运动所造成的。”

  在霍布斯看来,感觉由于主体对外在刺激的反作用,具有外向性,所以感觉看来好像在对象中,这是感觉的欺骗。其实感觉是依附于主体的,不应在对象中。霍布斯看到了感觉的外向性,但却不愿意接受,把它当成感觉的欺骗。其实这正是感觉的本性,只有感觉外向化与物体实现统一,才能实现感觉的作用。

洛克认为:“心灵中大部分通过感觉得来的观念,并不是与某种存在于我们之外的东西相似。”“一个雪球就有在我们心中产生白、冷、圆等观念的能力,这种在我们心中产生这些观念的能力,作为在雪球中的东西,我们称之为性质;作为我们理智中的感觉或知觉,我们称之为观念;这些观念,如果我有时把它们说得好像是在事物本身里面,那我的意思就是指物体里面那些在我们心中产生这些观念的性质。”(《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洛克:《人类理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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