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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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隋唐时期,隋文帝杨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但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全形成则在唐朝。唐朝法律的最大特点在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而《唐律》更被称为“一准乎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唐代,统治者力图做到德刑相济、礼法并用,即重视“德”的指导作用,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唐律》十分重视以礼为立法依据。严格维护父权、夫权、族权。赋予尊长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力并进一步确立男尊女卑而且严格要求婚姻制度与儒家礼治的一致性。“更为重要的是《唐律》最终完善了封建伦常关系和嫡庶之别”。此外,《唐律》在以礼注释经典、完善司法原则与制度方面都将法律儒家化完善地巩固下来。可以肯定地说,唐代这一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时期最终完成了整个封建帝国的礼法合一。
二、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根源和本质特征
中国法律儒家化之所宜有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宜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各学派对于如何治国、采取什么样的思想治国有过很大的争论。儒家思想基本上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墨家的思想一“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他们还要求“赏当贤、罚当报,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道家的《老子》坚持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庄子》则更宣扬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这诸子百家唯有坚持以法为本,奉法令为岩性准则、严明赏罚的法家以“法、势、术”结合,在统治者的支持下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的统一、建立了第一个封建帝国。但遗憾的是,发家的严刑峻法难以长久地、合理地维持帝国的正常运转。有了长期的历史实践,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先秦之子百家的学说,我们很难找出可以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每一种学说都难以始终维持封建帝国的长治久安。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难以单独依靠先秦的儒家思想。如史家所言,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许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可称为“外儒内法”。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一达成二者的统一:从思想根源上将“宇宙观与现实政治混为一谈”。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的工具。
三、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讲解、总结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漫长历程一根源在于认识它的真正影响和意义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全面地、机动地观察这一历史纵深才能洞悉其中的奥妙。评价中国法律儒家化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从两汉至隋唐为重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生、发展、完善时期,这一过程一旦完成,其法律思想、等级观念机成为整个封建社会长久遵循的大原则和实质上的“宪法”。因而隋唐以后的封建社会为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继承时期。
在从两汉至隋唐漫长的历史中,法律的儒家化随着自身的演变发展的确为封建秩序的建立反而会了十分积极作用。众所周知,我们的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强调维护三纲五常,强调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它的发展恰如其分的顺应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的历史趋势。可以说,中国法律儒家化正是基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由于封建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需要而产生的。中国法律儒家化是统治者对帝国的统治方式日趋完善。所以,至唐代法律儒家化完成时,中国得以诚如完备的封建法制成为盛极一时的大帝国。而与此同时,中华法系中宗法思想指导立法与家长制的经久不破相呼应这一基本特征已经基本完善。
然而,正如上文所说,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从长远看,中国法律儒家化并不能保持封建社会的长久不衰,因为它本身就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在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继承时期,法律儒家化所确立的等级制度、立法思想、道德标准被大肆吹捧、大肆扩大和强化。然而,封建社会所固有的矛盾如分散的小农经济、土地兼并、财政收支不平衡、管制的弊端、道德问题和技术问题的严重分化等深层次的问题的暴露无遗已预示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正在慢慢的走向覆亡。封建社会的衰落不可避免、他的衰落决定了仅仅以维护法律儒家化已经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相反的,当一个制度的光辉发展到极致时它就极有可能走向反面。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所带来的深层次的隐蔽性的严重问题也在封建社会后期越发不可收拾。
问题首先在于,法律儒家化使审理案件、定罪量刑不可避免的走向了主观化。例如,“春秋决狱一儒家经义内容与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实际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原则”。这样的定罪量刑显失公正客观但无疑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产生巨大影响。而“原心定罪”从道德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方便之门。
其次,儒法结合重在礼法合一。长期地坚定地实行礼治,纳礼入律、深刻地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三纲五常、家族等级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灵。造成了中国特有的“讲礼有余、然理性不足”的人格特点。而这“讲礼不讲理”直接导致了中国近代的民智难开。
第三,法律儒家化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这秩序稳定而具有威权,然致命性在于它显失公平。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到处都可以看到“同罪异罚”的原则;到处可以看到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尊卑贵贱等级森严是特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即可产生腐败。于是,在对违法官吏的特权维护下,产生了许多外表仁义道德实则虚伪腐败的封建官僚。而所谓的民主在此社会中是无从谈起的。
第四,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另一个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于将“天下为家”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国人心中。在古代中国,任用官僚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孝”。历朝历代无不标榜“圣朝以孝治天下”。因为中国法律儒家化白封建政权、族权、夫权、神权拧成舒服中国人的四条绳索。前面也曾提过,宗法思想指导立法是与家长制的经久不衰相呼应的,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因而在中国古代,不孝者则必定不忠;造反者必为大逆不道。“因为如皇帝经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个人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所以,“皇权至上、天下为家”,一国即一家,皇权即整个帝国至高无上的父权。这一点成为中国封建性始终难以产出的历史根源、阻碍着“天下为公”前进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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