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领域的四种变态——一个政治与法律的分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一、什么是学术领域

    学术行为是从事自然科学或者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生产精神产品的活动。这种行为包括专职或者兼职的学术活动,教学科研机构或者民间的学术活动,学习期间的科研活动及学位论文的写作。但是相关单位从事的教学管理、招生分配、考试及考试评判等,虽然与学术活动有关(如教材既是教学成果,也是科研成果),但不是学术活动本身。其运作规律不同,不应当混淆。

    学术领域是指学术行为和学术相关行为所牵涉的活动范围。学术行为和学术相关行为是指直接从事学术创造,以及对学术创造进行规划、管理、指导、服务、交流(发表与会议交流)、资助、评价、推广的行为或者活动。如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对于项目的审批,经费的划拔与发放,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检查与指导,对已有科研成果的鉴定、奖历;教学科研单位内部对于其成员的学术活动进行的资助、评价,出版单位对于成果的发表、出版;掌握学术权力的机构和个人对学术产品的审查、评价;从事学术活动的人进行的创造性科研活动。学术领域与学术界的区别是,前者指人的行为所及的范围,后者是指由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所组成的群体。学术领域的行为是围绕学术界展开的,但其行为主体的范围却要比学术界大得多。

    二、为什么要叫变态

    可以对学术领域中学术行为及相关行为中不正常的情况,依其性质和共同特征进行分类,整体上可以分为四类。对这些情况,不能简单地一律称为腐败,这早就引起了顾海滨先生的注意[1]。单单就字面含义来看,叫腐败也没有什么不可,因为腐败的含义就是指腐朽、败坏,总的来说就是变坏的意思,学术领域所有不正常的行为,都是与公平、正义、合理、诚信、有效益等这样的善的价值观念相背离,所以都可以说是“腐败了”,但是由于这一笼统的说法不能区分这一领域里不同行为的腐败方式,而且容易与约定俗成的含义中狭义的腐败即公权力的钱权交易相混淆,因而容易造成语言交流时的误会,如一说到学术腐败,人们就认为这是钱权交易,但不知道没有权力的人也可以“学术腐败”,即也可以有腐朽败坏的不正常行为。因此我把这些行为统称为变态,即违背了人们所追求的进行这些行为的预设目的,处于一种无序的异化的不正常状态中。

    三、为什么分为四种

    人的思维理性决定了人从事一定的行为都应当有一定的目的,理性即合目的性。对一定的对象进行分类,目的是为了揭示一类事物的本质,从而达到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同类情况相同对待的目的。总之 ,提出这一分类是为了解决学术变态的具体问题。总的来说,学术领域变态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国家学术行政行为,这是一种国家政治行为,其变态主要表现为违背了小政府(管得太宽)、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等法治政府的规则,其解决途径是建设学术与科技法制。二是非政府部门的学术行政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高校学术与行政不分,把学校建成了衙门,学者们质问高校“是学府还是衙门”就是指的这一类行政行为,其解决的途径是将公权力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不管将来是否立法将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都 应当按照对待政治权力的态度对其加以制约。三是纯学术机构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政府聘用的评奖委员会(政府以这些委员会的结论作为行政行为的标准,但这些委员会的行为本身不是行政行为)等和它的成员的学术权力行为,这类权力行为很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因为它既不属于普通老百姓关心的政府依法行政的范围,也不属于党的纪律检察监督的范围,往往被人以学术自由的名义滥用职权而得不到监督,邓晓芒先生所批评的政府评奖,评委会主席给自己评了一个第一名的做法就是如此。[2]严格地讲,这是当前学术领域变态行为中最严重的情况。因为学术权力主要是裁判权,对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对体育裁判和司法裁判的要求,通过程序正义或者形式正义方法对其加以制约,因为对于学术评判不能简单地以数量来衡量,所谓量化的标准只能作为一个参考,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只有5万字的作品流传于世,不一样被后人称为“刑法学之父”,而学界是不少号称有1000万字以上成果的学者,就未必有委大的学术创新。而对科研成果的质量评判,是一项靠个体的学术修养和学术良知来解决的活动,而良知是靠不住的,必须通过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以避免学霸们吹“黑哨”。第四类是学者(即所有从事学术研究的人)自身的学术行为的变态,包括掠夺他人成果,学术剽窃,暑名不合理,不注重学术规范,学界把这类行为叫做“学术失范”、“学术不良”、“学术不端”行为,称法不一。对这一类行为主要靠学术规范和自律与学术道德遣责来约束,不少学术失范的人不正是在人们的揭发之后,身败名裂,在学术界无地自容了吗?其次通过法律,如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学术研究是公民的一项民事行为,与所有的民事行为一样,其法律责任也包括这三种责任;第三是作为单位人的非民间学者,还应当受到单位的处分。

    当然四种变态的形式不是可以绝对分开的,如导师利用自己对学生的学术权力,在学生的论文上署自己的名字,而且还要排名第一,就是利用学术权力的变态来实现掠夺他人成果的变态,两种变态的关系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但行为上是并列关系,在数量上是多种并存的关系 。在招生过程中对学生的试卷评判,是一种学术评判,但根据成绩进行录取则是一种受委托的政府行政行为。四种变态的具体表现为:

    (一)政府学术行政权力的变态:学术行政渎职

    政府学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管辖学术科研部门较多的机构,也包括其他行使学术行政权力的任何机构。事实上国家的任何一个部委、省市级政府、地方的绝大多数政府部门都有这种权力。可见这在国家行政权力中占有多大的比重,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凡权力的变质,在法律政治学上在一个名词叫做渎职,如老百姓所说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尸位素餐、在其位不谋其政都属于渎职,因为这是对职权的亵渎,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又有两种,一为玩忽职守,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是有职权的人擅离岗位或者虽然在其岗位上却没有能正确行使职权的人,在心理上表现为过失。滥用职权是指行使职权的人故意超越职权、不按程序行使职权,或者以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我们以科技部为例来分析学术行政的制约。中国科技部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部门,其前身是1956年5月成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70年6月,中央撤销该机构。1977年9月科学技术委员会得以恢复。1978年,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8年3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现在其功能有二:一是统筹科技政策、科技规划;二是组织科技项目、分配科技资金。历史上的国家科委和科技部,其管理职能也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家科委并不管理中国科技经费,主要是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经费使用都是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国务院申请。科技部的经费管理功能,是随着时代发展衍生出来。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国家科委主要履行行政职能。比如,那时的国家科委还管辖现在的地震局、海洋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干部管理等,基本上还是一个宏观协调组织的部门,对于其它部委如教育部的科研院所等,也有业务指导的功能,但对于科技经费的干预并不大。1986年1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使科委一举成为"控制大量科技经费"的部门,其中第四条内容为:"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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