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华和合思维与和谐文化建设(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提出了“和谐文化”的概念。和谐文化建设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而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实践的理论升华。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中央领导同志又在多次讲话中,强调把崇尚和谐、维护和谐内化为“和谐思维方式”的重要性。和谐思维方式是和谐文化的内核,是和谐精神与和谐理念在思想方法上的集中反映,是和谐文化的神髓所在。它与中国传统的和合辩证思维一脉相承、血脉相连,因此,建设和谐文化,确立和谐思维,就必须继承和弘扬中国和合文化传统尤其是和合辩证思维,在吸取新的实践经验和科学文化成果的基础上,使其在现代的“和谐文化”与“和谐思维方式”中获得新的创生。

  二、和合思维体现了独具特色的东方智慧

  中华和合思维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的关系如何呢?这是我们在探讨这个论题时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作为最高形态的辩证思维方法,是唯一正确的思维方式,它代表了人类科学思维的根本准则,其他民族的哲学思维和新的思维成果只能是从某一个方面论证或应证它,而不可能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辩证法体系。现在不是也有人用这样的眼光来看待“和谐文化”与“和谐思维方式”吗?在他们看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作为“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它的实质和核心是“对立统一”即矛盾,而不是和谐;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作为唯一正确的思维方式,它主张的是矛盾分析方法,而不是和谐思维方式。这种观点看似非常“正宗”和“正统”,其实,它既违反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也背离人类辩证法发展的客观历史。诚然,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人类科学思维的结晶,代表了现时代辩证法发展的最高发展水平,但不能说它就是人类辩证思维的最高和最后的形式,也不能说它就是人类惟一正确的思维方式。唯物辩证法首先对自身采取唯物辩证的态度,认为它至多只是代表了人类思维无限发展长途中的一个阶段即现时代的最高成就,只是为人类通向更深刻、更全面、更科学的思维开辟了更加广阔的道路,而不是辩证思维发展的终结。同时,唯物辩证思维也要求我们承识人类辩证思维形态的多样性。由于世界的无限广大和认识对象的无限丰富,亦由于人类认识世界和观照对象的致思取向的多向度和多维性,任何辩证法形态都不可能超越思维的观测视域,“全息”地、毫无遗漏地把握世界的全部本质属性,这是整个人类无限发展着的认识才能完成的任务。人类认识的这种辩证本性决定了辩证思维的形态必然是多元和多样的,不会也不可能只存在一种辩证法的理论形态,哪怕这种理论形态代表了这个时代的最高水平。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中国传统的和合辩证法的关系就是这样。

  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繁衍生息、生产生活和哲学探索中,逐渐形成了一种独具东方智慧特色的和合辩证法体系。这种辩证法的独特性就在于从“和合”的视域出发,对事物的内在矛盾性和系统性中的同一性、统一性、平衡性、协调性、有序性、互补性、互渗性进行了具体的探讨,揭示了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机理及其本质规律。“和”在中国哲学中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基本哲学范畴,它与“同”相对,是指事物内部诸多差异要素的和谐有序与有机融合。自西周末年史伯提出并论证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命题之后,齐国晏婴又进一步从“可否”相和的角度发挥了“和合”辩证思想。后来的道家和儒家则分别从哲学本体论与人伦政治的角度阐释和发展了“和合”思维。特别是孔子的“中庸”或“中和”之道,从本体论和方法论相统一的基础上论述了如何达到“和合”的正确途径,为抽象的和合哲学理论与生活实践的结合找到了一条正确的道路。应该说,从史伯、晏婴到老子、孔子,“和合”辩证法的基本思想已初步形成。它奠定了后来中国2000年多年辩证法发展的“轴心”思想与“和合”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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