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借贷活动探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累更多的财富,除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弱病残孤寡仍给予赈济外,对一般有能力偿还的族人,都是必须偿还的借给了。“贷”由过去的“施”变成了“借”,春秋时期的借贷就以这种无息之贷为主要形式。



二、春秋时期的借贷

 

    春秋时期仍是宗族统治的社会,血缘观念还较浓厚,商品经济也很不发达,因此借贷虽然在性质和规模上较西周时期有了很大发展,但其缓人之急的救济功能还是显而易见的,许多实物借贷仍不要利息。这一方面因为当时虽已开始礼崩乐坏,但圣人“因其事而制礼,所以利其民而厚其国也”的保民精神尚未最后消失殆尽之故;另一方面是由于春秋时期列国纷争,卿大夫为了争取民心,巩固统治,满足对外扩张和兼并的需要。

 

    春秋时期国(城)野(乡村)之分还很严重,国中虽杂有异姓异族人,但都是贵族和平民,而且相互间都是姻亲。晋文公围攻阳樊城时,苍葛呼曰:“此谁非王之亲姻”。⒂说明这小城邑都是周王的血亲和姻亲。小城邑如此,大国也类似,国人多是国君宗主的兄弟族属。因此。民间互助互济的习俗依然盛行。韩婴在总结春秋时期“民和亲而相好”的原因说:“古者八家而井田……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取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⒃这种由习俗而制度化的宗周礼乐文化所提倡和加固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它是春秋时期的借贷以无息之贷为主的原因之一。

 

    随着“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卿大夫之间展开激烈的火并,为了富国强兵的需要,诸侯国君纷纷向国民施小惠以市大恩,无息贷放成为实现其政治目的的重要手段,这是春秋时期无息借贷普遍存在的又一原因,从《左传》的记载中即可窥其实。

 

    《左传》中有关借贷的记载引录如下:

 

    ①晋侯归,谋所以息民,魏绛请施舍。输积聚以贷。自公以下,苟有积者尽出之。国无滞积,亦无困人;公无禁利,亦无贪民。(襄公九年)

 

    ②郑子展卒,子皮即位。于是郑饥而未及麦,民病。子皮以子展之命饩国人粟,户一钟。是以得郑国之民,故罕氏常掌国,以为上卿。宋司城子罕闻之,曰:“邻于善,民之望也”宋亦饥,请于平公,出公粟以贷,使大夫皆贷。司城氏贷而不书,为大夫之无者贷。宋无饥人。(襄公二十九年)

 

    ③晏子曰:“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昭公三年)   

 

    ④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粟而贷之。年自七十以上无不馈诒也,时加羞珍异。无日不数于六卿之门,国之材人无不事也。亲自桓以下无不恤也。(文公十六年)

 

  我们从出贷的目的、效果和方式等方面对以上资料进行分析。

 

  首先,从出贷的目的看。①晋悼公之贷,是为了休养生息,巩固统治;②③宋子罕与齐陈氏之贷,是为了结国人之欢心,发展自己的势力;④宋公子鲍出贷是想乘当时国君无道,举国不满之机,取而代之。

 

    其次,从出贷效果看。他们的举贷都达到了预期效果,晋悼公安定了国家,宋子罕得以常掌国政,齐陈氏之贷则使国人“归之如流水”,宋公子鲍后来也作了一国之君。这些借贷都是以政治需要为出发点,作为一种收买人心,赢得支持的手段来实施的。如前所述,春秋时期国人大多数是同姓同族人,再加上他们在当时还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有当兵打仗的权力,所以是贵族统治者倚重的中坚力量。国人人心的向背,往往决定着国君卿大夫的成败去留。获得国人的支持,不仅可以保宗固族,更是赢得政治斗争的需要。只有无息之贷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倘若施以有息之贷或是高利贷,则绝不能取得如此效果。

 

    再次,从出贷方式看。宋司城氏“贷而不书”,齐陈氏“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本身就无偿付出很多,哪里还谈得上取息呢?这或许从反面说明了当时社会上普遍流行的恰是无息之贷,因为只有在无息之贷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无偿奉送才能进一步赢得民心。

 

    春秋时期的借贷虽承西周之传统以赈贫救济的功能为主,但取息谋利的贷放依然存在。上述田氏大斗贷出、小斗收入深得民心,正说明当时以小斗贷出、大斗收入的取息借贷实际上已是一种事实。另外,春秋时乘战乱频仍,“蓄聚积实,如饿豺狼”者大有人在。《国语·晋语》中记载栾恒子“骄泰奢侈,食欲无艺,略则行志,假贷居贿,宜及于难。”这里的“假贷”实际上具有高利贷的性质。

 

    战国以降,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财产私有进一步深化,贫富分化随之加剧,宗族组织瓦解,血缘观念日趋为实利观念所取代。人们不再讲“亲亲”族属,物欲极大膨胀,“除了儒家以外,绝少言礼”。⒄高利贷的盛行,充分暴露了“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⒅在战国时期不过一句空话。顾炎武在总结春秋战国的差别时曾说:“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战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⒆在这种前提下放贷取利的现象日益发展并兴盛起来。此时“贷”字遂演变为“举物生利”之义。
三、战国时期的借贷

 

    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上剩余产品数量增加,商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金属货币广泛使用,称量货币——黄金在经济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货币的使用推动了借贷活动的发展,货币借贷突破了实物借贷的局限,对于借方来说,他可以用货币购买所需要的实物;对于贷方而言,由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特性和作为贮藏手段的职能,使债主宁愿接受货币,而不愿接受实物,因为实物不便于保存,而货币既可作为财富储藏,又可用于购买另外的物品。所以货币产生以后,借贷规模扩大了,货币借贷成为早期信用的另一种形式。战国中期以后借贷的性质已演变为以谋取利息为特点的高利贷,不仅有称贷之家、子钱家等专业高利贷者,而且有富商大贾兼营的高利贷者。广大民众及部分官僚贵族仰称贷之家而维持生计者大有人在,甚至贵为周天子也曾受到高利贷者的侵凌,“赧王虽居天子之位,为诸侯所侵,与家人无异多负于人。无以归之,乃止台逃避,周人名其台曰‘逃债台’。”⒇可见战国时期的高利贷已如水银泄地,无孔不入。高利贷盛行,符合“出现了货币借贷,随着货币借贷出现了利息和高利贷”[21]这一基本规律。高利贷取代了无偿施与和无息借贷,成为我国封建社会主要的信用形式。

 

    高利贷活动顺利进行的首要前提是有一个借贷双方共存的借贷市场。战国时期,这一条件已经具备。在商业繁荣的都市,云集了众多拥有巨额财富的富商大贾,他们通过“治产业,力工商,逐什二以为务”[22]积累了大量的货币资本,这些资本除用于日常消费、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及购买土地外,经营高利贷是一个较主要的谋利手段,于是商人成为高利贷最主要的贷方。《史记·货殖列传》记载有鲁人曹邴氏“以铁冶起,富至巨万……贳贷行贾遍郡国。”一些大地主和封建官僚为谋取暴利,在贪欲驱使下,也纷纷加入放贷者的队伍,成为高利贷贷方的又一来源。封建官府为发展生产,促进商品流通,贷给农民或小生产者生产周转资金,或是在灾荒歉收之年,对无以为生的民众给予钱物上的贷放,这就构成高利贷贷方的第三个来源。战国时期自耕小农构成了社会人口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由于饥荒、战乱、暴政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常常难以维系。“死者破家而葬,夷伤者空财而共药,完者内脯而华乐,故其费与死伤者钧。故民之所费也,十年之田而不偿也。”[23]迫于生计,只好“行贷而食”[24],他们构成高利贷最主要的借方。另外,小商人和小手工业者因为调剂余缺,周转困难,以及封建官府在财政人不敷出时,都要向高利贷者借债,他们构成高利贷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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