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治哲学的新诠论文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9-01-09

  洛克是一个必须加以诠释的人物①。洛克在他的一生中,曾以多种面相示人,或是医生,或是哲人,或是政治理论家,或是政策制定者,或是研究圣经的学者,甚至也有人认为他也是一位历史学家②。关于洛克的作品,有观点认为,表面上看起来是清晰明了的,仔细研读却会发现它们充满了意想不到的曲折变化,逻辑上的不严密,甚至是矛盾丛丛,作品的论述停滞不前,重新组织,展开论证,甚至在此过程中改变了方向。③若是论及洛克的政治哲学,长期以来更是聚讼不断。拉斯莱特(P。Laslett)驳斥了洛克以哲人风格进行写作的观点。他认为洛克不是一位格劳秀斯式或普芬道夫式的政治哲[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中国最强免费!]学家,也不是霍布斯式的政治哲学家。在他的政论文章和《政府论》中,在方法和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不利于将洛克作品视为一个具有内在连续性的整体来进行解释。拉斯莱特也认为将洛克作品视为一个自洽的作品,这种猜测是毫无意义的。但是波林(Polin)则认为洛克的作品是一个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自洽的整体。④至于洛克的政治立场,他或者被认为是一个持平等主义观点的民主人士,一个资产阶级精英论者,一个有限政府论的宪政主义支持者,一个集体主义者,一个霍布斯主义者,等等。⑤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究其缘由,都在于对洛克作品的不同解读,尤其是《政府论》下篇。

  为了躲避官方审查以免遭政府迫害和社会排斥,伟大的思想者往往通过隐微教诲表达自己对问题的最重要的看法。后世的研究者采用字里行间阅读法(writing between the lines)来研读文本,旨在使用一种非隐喻的语言寻找显白言辞背后的隐微教诲,意图发现一个未知领域,还原作者的本意。对于洛克《政府论》文本的解读,也理应如此。但是,解读之前,关于洛克《政府论》成书的时间应该予以厘清。《政府论》是在1690年公开出版的,但是它是在洛克流亡时间写的。具体的写作时间,拉斯莱特认为整个着作是在1679~1681年创作的,或最晚在1683年,因为《政府论》上篇是直接驳斥了菲尔麦的观点。如果《政府论》上篇属于更早的年代,下篇作为整个着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应该是在1683年之前完成。⑥麦克里兰(J。S。McClelland)也认为,尽管洛克写《政府论》上下篇的确切时间仍未得到确定,但是成书于1679~1680年是一个合理的猜测。⑦归纳起来,《政府论》的成书时间尽管不确切,但各位学者所认定的时间都发生在了光荣革命之前。因此,拉斯莱特认为洛克没有在1689年写书为1688年光荣革命辩护。⑧然而,辩护与否不能仅仅看成书的时间,还得看文本的内容。在1689年《政府论》修订的时候,洛克在序言中表达了他的愿望,即他的着作有助于威廉亲王建立政权和为英国人民辩护。也就是说,尽管洛克没有在第一时间为光荣革命辩护,但是,在他公开出版的着作中所承认的目标实际上起到了一种辩护的效果。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异,原因在于洛克将他的政治思想写成了发生在光荣革命前后的一系列事件之中,因此,解读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理解他关于自然状态、政治社会与政府解体之间的逻辑序列,应该在将文本置于光荣革命前后的社会情境与语言情境思考洛克的政治论辩模式,分析当中的显白言辞与隐微教诲。

  关于《政府论》下篇的研读,如果按照文本的先后顺序的话,它呈现出一种“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解体”的正序逻辑。从正序逻辑来看,洛克先提出了他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洛克认为,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所有的人都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当然,战争状态也有可能发生,尽管不是常态。这种自然状态有别于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洛克式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但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⑨。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的,这意味着处于自然状态的人可以根据自己对自然法的理解自主管理,他无须获得别人的许可就可以自行决定自己的行动和财物。将自然状态看作是平等的,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某人取得不容置疑的统辖权和主权,必须得到上帝的明确委任。关于这一点,洛克在《政府论》上篇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反驳。认为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的,这意味着人没有毁灭自身的自由。那怕是他所拥有的生物,一个人也不能随便加以毁灭,除非有更为高贵的用处。总的来说,在自然状态中,理性作为一种自然法支配着每一个人,也“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⑩。尽管如此,洛克还是引用了胡克尔的观点,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个体无法自给自足,离群索居的单独生活不是一种符合人之天性所要求的、有尊严的生活。在这种生活当中,存在着多种缺陷,既“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也“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更“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为了弥补这三种缺陷,更为严格地说,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人应该放弃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将这些权利转移给政治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照社会公共利益创立政府。“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从公民的私力救济转变为政府的公力救济以后,政府继续受制于自然法的约束,也受制于其创制时期人民的政治委托目的,具体来说,洛克认为这些限制包括了四个方面:“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以为人民谋福利为最终目的”;“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立法机关不能将立法权随便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者将之置于不是人民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如果政府权力不能服务于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而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那就是背离了人民的利益,破坏了人民的信托,就会导致政府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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