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境域中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论文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8-10-02

  时代的发展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极其尖锐的问题: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究竟有什么当代意义?埃特加博登海默曾经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和整个法律理论归结为三个基本假设,即:法和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力量的产物;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较低阶层的权力的工具;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法和法律将会逐渐减少其作用并最终消亡。之后,他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所有上述假设是否代表了社会主义运动的奠基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或者其中的一些观点是否必须被看作人们后来对马克思理论所作的教条性增改”。实际上,博登海默这里所提出的也就是如何看待马克思的法哲学遗产问题,也就是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有何当代意义的问题。当代德国法哲学家赫尔德?克伦纳则更加明确地提出了“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留下了什么?”的问题。由此可见,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究竟有什么当代意义的问题,确实不是一个细枝末节的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今天不得不对此作出回答。

  一、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已被历史所遮蔽

  毫无疑问,马克思法哲学理论具有当代意义和价值。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和价值被历史遮蔽了。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马克思法哲学理论当代意义的“缺失”?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及其当代意义为什么会陷人被历史所遮蔽的命运?归纳起来看,主要原因是:

  第一、把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纳人现代性的话语,从而抹煞了作为批判形态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性质,也混淆了马克思法哲学与近代法哲学之间的原则界限。把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看成现代性理论,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把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实证主义化。所谓实证主义化就是把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降低到近代市民社会的水平,把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沦为与近代法哲学无异的、仅仅是关于市民社会的实证科学。实际上,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与近代法哲学之间是有原则界限的,马克思对近代法哲学进行了根本的批判,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进行了深刻的揭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也就是法哲学批判理论。而一旦把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纳入现代性话语并作实证主义化的解释,就必然混淆马克思法哲学与近代法哲学之间的原则界限,也必然放弃马克思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批判立场,造成马克思法哲学理论当代意义的缺失。

  第二、把马克思法哲学理论教条主义化,把马克思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批判等同于伦理主义的批判,同样曲解了作为批判形态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本质及其目的。具有当代意义的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理论,其目的不是一般地反对现代法权本身,而是要批判现代法权的异化性质,彻底颠覆近代法的形而上学基础,揭示现代法权的现实基础、本质及其历史。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作为批判形态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也就是法的形而上学批判理论。而一旦把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理论教条主义化,就必然造成对现代法权的抽象否定,也必然把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理论沦为一种与空想社会主义无异的乌托邦学说,这同样造成了马克思法哲学理论当代意义的缺失。

  第三、按照传统的解释方式尤其是教条主义的解释方式,必然造成马克思法哲学理论与现实的脱节和疏离,从而使它的当代意义和价值缺失。因为,教条主义把马克思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批判等同于对现代法权本身的否定,把马克思对现代法权之形而上学基础的颠覆等同于一般地反对现代法权,从而造成了对现代法权的抽象否定和拒斥。然而,无论在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眼下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自由、平等等现代法权体系大有复兴和发展的趋势。国内外有许多学者甚至提出,当今的时代已经进人了“权利时代”。按照传统的尤其是教条主义的解释方式,是无法解释这种状况的,这就必然使马克思法哲学理论与现实脱离。而马克思法哲学理论一旦缺乏了对现实的解释力,它的当代意义和价值也必然迷失。

  第四、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在法治和民主政治实践上的失误,加剧了人们对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误解,使人对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现实存在根据产生怀疑,有人开始否认马克思法哲学批判理论的当代意义甚至从根本上取消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在这种背景下,很多西方学者都认为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仅仅限于对现代法权的批判和否定,仅仅限于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的理论,而缺乏关于自由、民主、平等等法权体系的理论。例如R?海尔布隆纳就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在“自由”、“平等”这样的主要战场上“打了败仗”意大利学者L?科莱蒂也认为马克思主义缺少一个真正的政治和法的理论”;于尔根?哈贝马斯在1990年写的一篇反思东欧剧变的论文中也认为,马克思主义缺乏一个令人满意的法学传统,是左派应该牢记的最重要教训之一当代德国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则说得更加直接,他认为,“马克思的法哲学理论确实没有留下什么,尽管马克思作为哲学家无疑将与世长存”。

  二、如何呈现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

  无论如何,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和价值被历史遮蔽了。诚然,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从来不是现成的东西,因此,既然它的当代意义是被历史遮蔽的,那么也必须在历史和时代中才能得到重新呈现。要呈现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以下方面不可忽视。

  第一,“划定界限”是呈现马克思法哲学理论当代意义的根本

  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在“感性活动”或“实践”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理论和整个唯物史观,彻底颠覆了近代法的形而上学基础,澄清了近代法哲学以及现代法权的前提,并且由此划定了马克思法哲学与近代法哲学之间、与各种空想社会主义之间的原则界限。一句话,“划定界限,’指的是既划定马克思法哲学与作为现代性形态的近代形而上学法哲学之间的原则界限,又划定马克思法哲学与作为乌托邦形态的各种空想社会主义者之间的原则界限。传统的实证主义和教条主义解释模式所造成的马克思法哲学理论当代意义的遮蔽,主要根源于这种界限的不清。因此,要呈现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意义,最根本的理论任务是要“划定界限”。

  一条界限是马克思法哲学与作为现代性形态的近代法哲学之间的原则界限。在马克思看来,近代法哲学从私有财产的既定前提出发,但是它们从来没有考察这个前提,更没有批判这个前提,因此,它把市民社会和私有财产范围内的权利冒充为普遍的权利,把历史的暂时的权利看成是自然的永恒的权利,把市民社会中利己主义的权利说成是“人权”,最终陷人法的形而上学。如果说在私有制和分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及阶级存在的条件下,法的形而上学不可避免,那么,在马克思看来,随着私有制和旧分工的消灭,随着“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的实现,法的形而上学的基础必将被颠覆。马克思的法哲学与近代法的形而上学之间的界限是异常淸楚的。在“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的立场上,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成了否定和批判的对象。

  法的形而上学批判,或者说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否定和批判,构成了马克思自《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来的中心工作,它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马克思法哲学著作的始终。“德法年鉴”时期对公民权与人权之间矛盾的揭示,对“政治解放还不是人类解放”的说明,对无产阶级所实现的“人类解放”的诉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神圣家族》中对市民社会进行政治经济学的初步解剖,对扬弃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的初步展望;《德意志意识形态》及其以后在社会存在理论基础上对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彻底颠覆,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批判和扬弃,对共产主义和“自由人联合体”的论证,如此等等,马克思所要达到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正是要彻底颠覆法的形而上学基础,要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进行批判和否定,以便与法的形而上学划定界限。毫无疑问,马克思从理论上完成了这个任务。“感性的活动”或‘‘实践”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存在理论和整个唯物史观的创立意味着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彻底颠覆,现代法权的异化性质在马克思的“人类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成了批判和扬弃的对象。

  要呈现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就不能模糊这条界限,否则,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意义就会被遮蔽,就会沦为与近代法哲学无异的、仅仅是关于市民社会的科学?马克思之所以是马克思,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他在“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的立场上,高举了批判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旗帜,建立了不同于近代法哲学的法哲学形态。我们强调不能把马克思的法哲学沦为实证主义,强调要划定马克思法哲学与近代法哲学之间的原则界限,强调马克思的法哲学是一种作为批判形态出现的法哲学,其用意和根据正在于此。

  另一条界限存在于马克思的法哲学与各种空想社会主义者之间。如果说,近代法哲学对私有财产和现代法权是无批判的,那么,空想社会主义者则只是对私有财产和现代法权进行抽象的批判和否定。与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在对私有财产和现代法权进行批判的理解中包含着肯定的理解。从这个意义上看,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法学观点和近代法哲学在本质上是同构的,即都离开现实的基础和物质前提,抽象和形式地谈论现代法权。差别仅仅在于近代法哲学是对现代法权进行抽象地肯定,而空想社会主义者则是对现代法权进行抽象地否定。

  马克思在对近代法的形而上学和现代法权进行批判时,与空想社会主义者这条界限也是异常清楚的。大致说来,马克思对“本质的矛盾”或“市民社会的现实矛盾”的强调,对“现实的人”、“他们的活动”和“物质生活条件”作为社会存在理论和整个唯物史观的前提的强调,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和“自我异化的扬弃跟自我异化走着同一条道路”的强调,对“共产主义的现实基础和经济性质”的强调,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走向消亡的具体条件与途径及其长期性的强调,对“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的承认,对蒲鲁东等人以及“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批判,如此等等,都显示出了马克思与各种空想社会主义者之间的界限。

  因此,要呈现马克思法哲学理论的当代意义,也要划定马克思法哲学与各种空想社会主义者之间的界限。一旦模糊这条界限,把马克思对现代法权之异化性质的批判理解为一般地反对现代法权,把马克思对现代法权所进行的历史的辩证的批判理解为抽象的批判和否定,那么,必然陷人空想社会主义。空想社会主义和教条主义曾经给社会主义国家造成了巨大灾难,如何抵制和肃清它们的影响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第二,要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历史境域,在“返本”、“创新”、“对话”中建构当代形态的马克思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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