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6


  论文摘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提出了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措施以及针对商业银行现状的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 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商业银行 法律制度

  面对中小企业“三荒两高”(钱荒,用工荒,电荒,高成本和高赋税)的严峻形势,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成为重中之重,这需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及其法律制度,尤其是需要让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体之一的商业银行,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最大限度满足中小企业融资要求。但是现实中,商业银行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往往以中小企业信用低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高等种种理由将其拒之门外。
  本文将立足于我国中小企业的战略性地位和其融资困难的现状,剖析目前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信用担保的经验,与我国的国情紧密联系,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提出适当建议,并为商业银行如何控制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作出一些建议。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及运行现状

  从1992年开始探索,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一共经历了四个阶段的蜕变 :
  第一个阶段:萌芽探索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企业互助为主,地方政府给予了财政资金帮助为辅。中国的中小企业担保实践从1992年开始,当时上海、重庆等地,针对中小型企业间因互相担保而出现的承担连带债务等问题,开始自发性的建立企业互助形式的担保基金会,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到了1994年,广东等地出现了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此类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问题。此阶段中,尽管政府对中小企业担保给予了一定的财政帮助,但是由于当时的国有银行拥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导致地方性银行以及非国有银行的参与积极性普遍缺乏,还没有形成有效的银行业竞争机制,已有的担保公司以及担保基金不能够有效的发挥出自身的价值。
  第二个阶段:推动成长阶段。在此过程中体现出地方政府资金扶植以及自身试点并融的特征,体现出多元化和积极性的快速成长模式。到了1998年,江苏镇江等城市开始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并进行相关的研究和试点,探索以组建独立担保机构或者设立担保基金的方式进行。上海、北京等地是以政商合作的模式,由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考察,政府会为满足条件的企业对银行进行承诺,在客观层面上有效的提升中小企业的信誉度,靠商业担保公司为其进行相关项目的担保手续办理,然后银行会按照规定给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云南、浙江等省的市县则以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或中心的方式为私营企业服务。与此同时,广东、北京、湖北等地出现了以科技、建筑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专业性担保机构。当时,中央政府几个部门也开始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起草解决融资难的政策意见。
  第三个阶段:政府规范阶段。这个阶段的发展特点是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规范操作进行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参与支持试点。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务院的指示于1999年开始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吸取日本、北美国家实践经验的前提下,总结各地试点效果,在1999年6月14日颁布相关的《指导意见》。此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召开若干相关会议,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央行也相应下发文件《关于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个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并加入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构建和完善的进程中。
  第四个阶段:制度强化阶段。这个阶段的发展特点是体现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8月24日颁布《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期促进信用担保体系的快速发展,明确规范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快速构建中小型信用担保体系,并明确服务对象,为其融资提供更加便利的先决条件。快速构建担保机构准入制度、行业自律和协调制度、信用评估与风险控制制度以及资金资助制度等。此发展时期也就标识着我国已经进入金融信用制度建设的新阶段,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并不断完善担保体系 。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

  从现实的状况来看,虽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担保机构的地区发展不平衡,准入门槛低,运作不规范;信用担保机构总体担保放大倍率较低,规模偏小;信用担保体系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和通畅的信息交流平台;信用担保体系缺乏必要的资金补偿机制,难于持续发展;信用担保法律法规滞后,缺乏法律制度保证;信用担保体系中的多头管理,造成政府对担保机构监管乏力、企业的信用信息不畅。这些问题不单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也让协作的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1.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和通畅的信息交流平台
  因为没有完善的制度标准,使得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中小型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两个层面,导致很难开展正常的担保业务,同时也阻碍了担保机构的顺畅发展。目前,由于未形成全国性的担保、再担保网络,担保业务交流体系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无法实现担保机构之间畅通无阻的数据交换与共享。这就必然导致面对同一客户的时候,各个担保机构还需要各自进行重复、冗余的信用信息调查,担保成本的增加,致使担保机构的利润减少,同时担保的风险亦成倍增大。
  2.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缺乏必要的准备金补偿机制,很难持续发展
  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多缺乏持续的后续资金注入及补偿机制,因其资金主要以各级地方政府一次性财政资金或者资产的划入为主。商业性担保机构的状况更加堪忧,本来其资本实力就较之于政策性担保机构弱,加上缺乏有效的资金补偿来源及系统的补偿机制,因而常常受到资金链断裂的威胁,多数担保机构为了补充损失的资金,唯有使用提高保费这个方法,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的负担更加沉重。我国部分担保机构是靠收取高额的担保费用以平衡担保风险的,一般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半来收取,而与之相比,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小企业担保费仅为1%左右,这足见我国与国际在担保费率方面的巨大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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