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宪政基础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 “服务型政府”的提出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其背后明显蕴含着深厚的宪政元素。突出“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政精神,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多元化制约,是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议题中的应有之义。

  论文关键词 服务型政府 宪政 政治规范

  20世纪以来,伴随着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开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及公共服务质量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如何转变政府职能来实现以“服务”为特质的政府运作机制,学界大多从技术、资金、制度或政策层面加以探讨。然而,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实际上使对社会管理权力的再次分配,必然会触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博弈。在现有的法治框架下,实现宪政无疑成为了与服务型政府建设密切相关的议题。本文拟在分析“服务型政府”的提出历程及其主要内涵的基础上,重点剖析“服务型政府”与宪政的逻辑关联,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和现实路径。

  一、服务型政府的提出及其主要内涵

  作为一个公共行政范畴,“服务型政府”的提出最早源于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政府职能从“全能型”转向“服务型”。2004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级研究班上的讲话首次提出了“服务型政府”的概念。豎在2005年3月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把建设服务型政府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中,并经人大批准而上升为国家意志,强调:“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2006年10月,党十六届六中全会继续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社区建设,健全社会组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这是首次在党的文件中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明确要求。在2008年2月25日召开的十七届二中全会中,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明确了服务型政府建设。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着眼于推动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2012年,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明确提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的提出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是科学发展观在公共行政决策中的具体化和系统性拓展,也意味着中国未来的行政改革将会把实现公民的公共利益作为政府的合法基础,并通过全方位的公民参与来实现国家发展的新途径。具体而言,“服务型政府”蕴涵着三个层面的内涵:(1)建设服务型政府关键是推进政府职能从传统的“管制”向“服务”转变,政府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加强市场调节、社会监管、依法行政、公共服务等职能上来,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2)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依法规范政府职能和行政行为,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公共服务监管体系,服务型政府应该是“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3)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目的是进一步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从而形成惠及全民、公平公正、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社会主义价值体系。
  二、宪政价值理念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由于长期的封建社会传统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国家的政府过去是一个管制型政府,全能政府职能无限扩长,存在着“人情行政”、“命令行政”及“全能行政”等弊端,社会主义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还有待进一步释放,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首要的特征就是彰显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实现社会平等、政治民主和以人为本的公共行政。“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分配正义的问题永远是这样的:基本结构的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体系应该如何加以调整,以使一种公平的、有效的和富有生产力的社会合作体系能够得以继续维持、世代相继?”在此意义上,离开宪政的支持,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可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首先,正如我国宪法学家张友渔先生曾经指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怎么样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实施宪政与服务型政府建设是辩证统一的,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传统政府的职能强调“命令服从”和“权力管制”,而“服务型政府”则是以公共利益为终极追求,由管制转向服务的公共行政范式,其背后明显蕴含着深厚的宪政元素。服务型政府可以看作是宪政和公共权力的具体化,不仅是宪法具有法律层面及政治学层面的合法性,公共权力同样有可能面临着如何代表和实现公民意愿的合法性,负责任的服务型政府成为两者基于共同价值目标和行动方案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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