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大代表提议案权之“权力”和“权利”属性分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 “提议案权”的运作不仅是一种政治范畴,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范畴,而对法律活动的分析,通常需要以“权力和权利”的界定为前提。由于“权力”与“权利”的不同属性及作用,厘清人大代表提议案权的“权力”和“权利”属性,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理论指导着实践,对于人大代表而言,自身需要首先对提议案权有清晰的认识,深刻的把握,否则通过提议案实现民意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违反民意,不利于民主与法治的进程。本文旨在针对提议案权的权力与权利的性质及其运行作一定的分析,从内涵及类型上界定提议案权的权力与权利的属性与范围,从关系上分析提议案权的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与运行。

  论文关键词 人大代表 提议案权 权力 权利

  “提议案权”的运作不仅是一种政治范畴,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范畴,而对法律活动的分析,通常需要以“权力和权利”的界定为前提,它们是许多分析与论证的基本逻辑起点和前提条件,不仅具有推进理论认识的功能,也担当着重要的实践功能。从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这个角度看,“提议案权”是一种“权力”,通过拥有的这种权力转化民意,实现民意,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代表才能拥有这项“权力”,即代表的权源为何?这种“权力”现象对社会生活会产生什么影响?与此,行使“提议案权”只有符合人大代表身份才能提出议案,也即提议案权对人大代表来说是一种权利,问题是此处“权利”对于“人大代表”这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而言,拥有这项“权利”对其意味着什么?故如何界定其权力和权利关系就显得更为重要,提议案权没有真正落实,对其有效性的质疑恐怕最根本的也是要回归到对“权力与权利”的问题上。

  一、“权力”视角下的提议案权

  “很少有比权力更复杂的事物,也很少有像权力那样经常被粗劣地简单化了的事物。”豍权力现象古已有之,对权力的研究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在世界各国文明和思想中,对权力有着各种各样的解释。在诸多对权力的解释中,笔者比较认同郭道晖教授对权力涵义的解读:“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构成权力这种社会关系的几个要素主要有,一是权力主体,权力拥有者是国家,就称为国家权力(亦称‘公权力’);是社会组织或某个群体、或公民个人,就是社会权力(多数属于‘社会公共权力’,也有的是‘私权力’)。权力主体一般同时是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在主权在民的国家,这两者是分离的,其中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整体意义上的全民,行使者则是被人民授权的有关国家机构和国家官员。由于权力拥有者和行使者主体的分离,就为二者的意志与利益相悖留下了空间,为权力异化提供了机会。”“第二个要素是权力能力,只有特定的人和机构才拥有权力能力,这种权力能力要求有一定的权力资源,且这种资源足以对相对人施加影响力、支配力。”“第三个要素是权力关系,权力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存在。”“第四个要素是权力受体,即权力相对人,有时权力受体也可能是另一种权力,一方权力处于高位或强势地位,其下位的权力仍然是强制或服从的关系,如我国全国人大和上级人大与同级的行政司法权力机关和下级人大的关系。因此,从形式上看,权力具有权威性、不可放弃性、可交换性、扩张性的特征。”
  从宪政意义上讲,人类历史最大的进步可以说是对权力进行的控制,阿克顿勋爵那句千古不朽的警言“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化”已被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权力运行实践所证明。由于现代权力观念的突破,对权力及权力现象认识的更新,加之“精英”政治观的凸显,权力也不仅仅停留在贬义意义上。就人大代表提议案权而言,宪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人大代表议案是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只有代表享有提议案权,代表的提议案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中间环节,是代表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豏在这个意义上,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是一种“权力”。如上所述,拥有“权力”是为了更有效行使提议案职权,反映民意,发挥议案作用,“权力”既不能被滥用,也不能怠于行使,而有权也必有责,提议案权也不例外,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需要对人大代表提议案权加以监督,既要防止其滥用,也要督促其积极行使。

  二、“权利”视角下的提议案权

  自古罗马人在“私法”中明确使用“权利”一词至今,对权利所下的定义就目前大家耳熟能详的就不下十余种,权利及其现象不仅是人们现实生活中碰到的最普遍的、打交道最多的词汇和用语,每一个时代都会产生新的权利问题与现象,对权利的思考与解答也不尽相同。权利概念的出现与个人的觉醒之间有着深刻的联系,它促使人类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待正义问题。而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总是与他人、与群体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在人与人的交互活动中,个人才能实现自我的自由,尽管权利观念立足个人,但它的存在也来自于社会其他成员的承认、协助与保障,总之,既不能贬低权利的个人属性,也不能因为权利归个体享有,就否认权利的社会来源和社会属性,权利的存在和实现,既来自个人的价值,也来自于包括权利主体在内的社会成员对它的尊重与认同,而且,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不能妨害他人和社会的正常生活。
  因此权利首先具有正当性,“权利概念的出现与变迁都与‘正当’、‘正义’相关,是一个具有价值判断的色彩的概念,这就意味着一定社会的人们承认权利主体支配某物或从事某种行为是正确的、正当的,而且权利更偏重‘理’,它的存在与社会中存在的一定价值标准和正义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豐权利的正当性和不同社会成员对权利的尊重和认可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权利不仅要符合某种价值观念,且还受到反映这种价值观念的社会规范系统的支持。同时,权利是具有有效性的,表现在权利的现实可为性方面,拥有某种权利,就意味着权利主体拥有了一定的支配力,这一支配性力量可以针对自身,也可以针对他人。“在社会生活中,一项权利是否成立,取决于它是否具有这两种特性。而这两种特性又是相互联系的。权利的正当性为权利的有效性提供内在的价值根据与外在的规范基础;权利的有效性又为权利的正当性提供实践的背景与现实的保证。因而,我们认为,所谓权利,就是指被认为正当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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