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缺陷的完善策略构建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在针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本文在未成年人性权利受到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基础上,结合实现情况,提出了加强网络色情犯罪中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性权利保护 刑法缺陷

  一、引言

  我国法律对性权利人维护和使用个人性权利作出了各种限制:性权利人不能以个人自由为名进行三人及以上的性行为活动,这种行为不但会损坏正常夫妻之间的忠诚,更有害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刑法规将该种行为认定为聚众淫乱罪,明确规定为犯罪活动。我国刑法认定成年男性与未成年女性发生的性行为属于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由此,成年男性是不能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的,证明性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如果国家刑法不能对性权利作出明确限制,将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发展,同时破坏了社会良好风俗。由于我国长期受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深入影响,社会公众一直避免公开讨论性权利的话题,因此,我国改革开放以前针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研究长期处于封闭阶段。随着社会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从立法、执法等方面加强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刑法标准,提出了加强网络色情犯罪中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建议,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意义。

  二、未成年人性权利受到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未成年人大脑发育不完全,对于成人性知识了解不多,甚至很多未成年人本身性发育没有完全成熟,个人没有形成正确的性概念,导致大部分未成年人对于个人性权利的防范意识较差,因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比成年人性权利更容易受到非法侵犯,进而成为社会性犯罪中的主要受害人。其次,我国一直延续着中国民族传统的含蓄作风,社会公众对于关于性的话题比较避讳和蜜柑,认为性话题属于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得不到全面的性教育,没有树立正确的性意识和性态度,容易发生未成年人性权利遭到恶意侵害而未成年人本身并不知情的现象。
  利用刑法手段对未成年人性权利进行有效保护,意味着国家强制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性权利。当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受到了非法侵害时,已经不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事情,而是需要有国家公检法部门的参与,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事情,以此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
  给予未成年人性权利法律保护一直是法学界专家学者认可的行为,未成年人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性权利容易受到社会非法强势群体的恶意侵犯。我国刑法具有较强的正义价值和理念,可以使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从多个方面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基于刑法对未成年人的性权利进行保护也是势在必行。由于大部分未成年人身体成长仍然处于发育阶段,对未成年人实施恶意性侵害不但会损害其身心健康发展,更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可恢复的影响。
  虽然我国在不同发展时期对于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保护都十分重视,但是,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仍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遭到侵犯的案例日益趋向低龄化发展,这说明未成年人对个人性权利认识不足。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性权利,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健康的成长和身心发展,享受童年美好的快乐时光,需要在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方面加强国家参与,增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度,利用刑法来确保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得到完善保护。由此可见,本文提出的运用刑法来加强网络色情犯罪中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现行刑法对网络色情犯罪中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局限性

  目前,在打击为未成年人色情淫秽制品犯罪方面,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有第364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刑法的其他条款中没有任何关于以未成年人为主题、主角的色情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在我国签署并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打击未成年人色情淫秽制品的问题十分重视,注重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有效保护。因此,通过修订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进行有效保护,加强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犯罪行为,与我国刑法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和中华民族关爱幼小的传统美行为德一致。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色情犯罪属于一种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产生的新型犯罪现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现代信息技术得到了广泛普及和应用,色情淫秽产品在国际互联网间实现了快速传播。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色情淫秽制品题材和进行色情淫秽表演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禁止规定。目前,网络色情淫秽产品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仅仅属于一种社会道德伦理问题,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更没有触犯国家刑法法律。
  在很多西方国家,色情行业属于国家合法行业,随着人们对性观念认识的不断转变,逐渐将色情淫秽产品作为一种个人的性发泄,甚至网络色情淫秽产品的制作和传播人员享有权力自由。例如: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的丹麦向社会公众全面开放了色情照片作品和色情文学作品市场,但规定色情制品只能向年满16周岁的社会公民销售。丹麦向社会公众开放了色情制品的销售渠道,确实从根本上降低了丹麦本国的性犯罪率,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又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可以充分保护美国色情行业的发展,虽然美国色情行业受到了美国宪法的保护,但是,美国判例法将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与成年人性权利进行了有效区分,规定未成年人必须远离色情市场。
  我国色情产业与国家体制建设相悖,色情淫秽产业与国家法律属于相互敌对的局面,我国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都没有合法权利取得色情产品。我国政治文化发展建设中认为,色情淫秽制品在未成年人中的传播会导致社会道德伦理水平的降低,进而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带来影响。因此,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制作、传播、贩卖色情淫秽制品,一旦发现从事未成年人色情淫秽制品的制造、传播和贩卖企业,将立刻吊销其合法营业执照,对其进行一定数额的资金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接收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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