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 家庭暴力问题是一项社会性的问题,在全世界的范围内都有着众多的案例。但现在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主要存在于民法和婚姻法的范畴之内。在刑法领域对于家庭暴力是否应该入刑以及量刑标准都缺乏明确的规定。也正是由于在刑法领域缺乏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才导致家暴问题屡禁不止,因此在刑法领域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对于预防,整治家庭暴力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研究。一是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即何种行为应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二是家庭暴力问题与刑法刑罚之间的关系。三是是否应当增设专门的家庭暴力罪名,以及量刑标准的高低。寻找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可行方法。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问题。

  论文关键词 家庭暴力 刑法 量刑标准 入刑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中第1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此外,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从以上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涵义在世界范围的解释有所不同。欧美国家明确指出了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以及受害人同时指出了在家庭暴力行为中性暴力以及经济暴力也应当归为家庭暴力的范围,而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暴力的范围及行为,规定过于宽泛,容易让施暴人逃避法律的规制。
  (二)家庭暴力的种类
  从家庭暴力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进行分类,家庭暴力可分为身体暴力与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即指行为人对任何身体上的侵略行为,直接或间接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伤害的行为。而精神暴力主要包括冷暴力,性暴力,精神迫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全世界的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国的家庭暴力绝对不是个别现象。广州市妇联1999年对于广州地区家庭暴力的一项问卷调查表明,有37.7%的被访者承认自己的家庭有暴力情况存在。该调查还显示。施暴手段出了采用传统的拳打脚踢外,还有用棍、绳、铁器等工具施暴,用冻、饿、罚跪等方法惩罚以及性侵害。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个别地区达到50%,而其中95%以上的家庭是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近年来国内家庭暴力已经呈现出多发和高发的趋势。如今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豍
  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从古有之,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但从以上数据不难发现,我国当下的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性高发性可能远超过去的任何时期,并且正在呈现上升趋势。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演变为一个全社会范围的普遍问题,在社会道德已经不足以改变这种社会问题的前提下,刑法对于这一问题及时的做出规制的行为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家庭暴力问题与刑法之间的关系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发生与现行刑法缺失的联系与内在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的发生有着复杂的原因,包括家庭成员之间性格的差异、家庭财务问题、家庭对于家庭成员的负担等等一系列现实原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家庭暴力问题的频频发生与现行刑法缺失之间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原因。
  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禁止了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在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则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较弱,致使施暴者过后变本加厉,无法真正的遏制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从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制不难看出,我国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绝大部分只能依靠社会道德、社会治安条例进行教育,对于施暴者并未有实际的惩罚措施,对于受害人也并未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护,当受害人收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时,难以找到可靠的法律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这也就从另一方面让施暴者得以在下次施暴时毫无顾忌,甚至会变本加厉。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并未对于这种暴力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施暴者缺少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错误的认为法律并未规定甚至不能规制家暴行为,施暴者心中缺少对与法律的敬畏也就使得家庭暴力行为一旦发生,只会一次又一次助长施暴者的暴力行为。
  (二)我国刑法中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的现状
  在法学界,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的研究重点多集中于民法、婚姻法等领域。其实,家庭暴力与刑事法律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对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理应纳入刑法学的视野进行评价。但是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犯罪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具体表现在:从罪名的属性上来看,只有遗弃罪和虐待罪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家庭暴力犯罪;从刑罚配置上来看,没有一个专门性的家庭暴力犯罪刑罚配置体系;从法定刑的设置上看,制刑标准的科学性有待考证。因此,有必要健全家庭暴力的刑事规则。
  我国目前刑法中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十分缺乏,首先,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罪名与家庭暴力行为相适应。只有遗弃,虐待行为属于刑法规制的行为,而这两种行为并不能代表所有的家庭暴力行为,如上文所述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是复杂多样的。其次,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罪名与家庭暴力行为相适应也就导致没有完善的罪刑制度对家暴行为进行规制。最后,在立法与罪刑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制刑标准与量刑标准也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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