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调研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司法实践中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虽晚,时间也较短,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文章提出该制度存在有关问题及完善对策。

  [论文关键词]量刑建议;公诉;畸轻畸重

  所谓量刑建议,是指各级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应适用刑罚的种类、幅度等内容向同级法院提出的建议,它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制约量刑裁量权,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提高诉讼效率,以及提高公诉人员的素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采取面谈、调查以及数据分析等方法,对乐清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量刑建议工作的基本概况

  早在2002年,上海、北京等地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已经就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进行了试点工作,相对来讲,该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始于2010年下半年,时间较晚。该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虽晚,时间也较短,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量刑建议工作全面铺开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主要就公诉工作中常见盗窃、抢劫等十五个罪名提出了量刑规范化的工作要求,而该院开展的量刑建议工作已不再局限于上述十五个罪名。自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该院公诉部门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案件数和涉案被告人,均分别占到同期公诉案件总数的95%以上,其中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已达100%。
  (二)量刑建议内容多样
  所谓的量刑建议的内容,是指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并结合其认罪态度,建议法院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就刑罚种类来讲,以相对确定型为主,即在法定刑范围内提出一定的适用幅度,比如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绝对确定型为辅,如对情节轻微的犯罪人员建议单处罚金。此外,还兼采原则概括型,即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仅在起诉书中提出被告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性意见,这种情况在该院比较少见,主要适用于一些疑难复杂和较为敏感的案件。就刑罚幅度来讲,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的,刑罚幅度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二年,数罪并罚可适当延长。
  (三)量刑建议提出的时机不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做法不一,有庭前提出,有当庭提出,还有庭后提出;有单单提出书面建议的,有单单提出口头建议的,还有书面建议和口头建议相结合。该院量刑建议提出的时机有两种:一是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在案件起诉时提出书面量刑建议;二是普通程序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在案件起诉时也提出书面量刑建议,并由公诉人在庭审中结合具体的庭审情况作出口头补充、更正。
  (四)程序比较完善
  在量刑建议的审批程序上,该院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先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再由主诉检察官进行审批,之后由科长进行把关,这种情况占案件总数的97%以上。对于案件重大复杂,或者经办人与主诉检察官或者科长对量刑意见分歧较大,则由分管检察长进行最后审批。

  二、存在的几个问题和不足之处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工作起步较晚,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一)公检法三机关对量刑建议重要性的共识不足
  在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量刑建议重要性的共识明显不足。一方面是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量刑工作,从先期的组织论证,到试点开展,再到全面铺开,各级检察机关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对量刑建议工作配合和法院对量刑建议工作支持不够。如公安机关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尚未予以足够重视,甚至将逮捕条件等同于起诉标准,导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缺乏事实和证据基础,直接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审判机关的规范量刑缺少有效衔接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仍然是一头热的局面,与法院的规范量刑尚缺少有效衔接,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进行合并审理,没有相对独立的庭审程序,使得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表人在程序上就丧失了专门就量刑问题进行辩护和控诉的权力,大大影响了量刑的公开和公正。二是法院尚未就采纳量刑建议与否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的说明。量刑建议工作开展以来,法院对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只在裁判文书上作采纳、不予采纳的表述,尤其在不采纳该院量刑建议时,只是表述该院量刑建议不当,从未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论证。三是对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缺乏监督机制。如李某交通肇事案,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发生肇事后逃逸,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供述对其定罪有着关键性的作用,李某虽然未及时、足额进行赔偿,但也是由于其家庭经济困难所致,而且考虑到本案系过失型犯罪,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小,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三年有期徒刑。但法院并未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判处李某交通肇事罪四年有期徒刑。该院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此类案件。而此种情形系对刑罚适用的认识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抗诉的畸轻、畸重范围,无法抗诉,即使抗诉,成功的把握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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