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五四宪法的宪政精神及其影响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关键词:五四宪法 宪政思想 影响

  论文摘要:五四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该宪法蕴含的宪政精神对未来宪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现行宪法的宪政精神正是五四宪法的延续和发展。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该宪法颁布后,此前适用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即告废止。五四宪法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制度,国家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单一制国家机构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五四宪法在其内容中凝聚着民主的宪政精神,这种民主的宪政精神对未来宪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现行宪法的宪政精神正是五四宪法的延续和发展。

  一、五四宪法的宪政精神

  宪政是什么?毛泽东曾解释说,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五四宪法的宪政精神就是五四宪法所体现的民主的政治思想,它包括人民授权、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权力监督与制约等方面的思想内容。这一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继承与发展。

  那么,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呢?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一书的《导言》中写道:“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圈列宁也讲过:“一个阶级的专政,不仅对一般阶级社会是必要的……而且,对介于资本主义和‘无产阶级社会’即共产主义之间的整整一个历史时期都是必要的,只有了解这一点的人,才算领会了马克思国家学说的实质。”毛泽东运用这个学说在中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他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因此,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论是对人民群众实施广泛民主,或是对反动派进行有效的专政,两者都是以国家政权这架暴力机器作为依托的。然而,应当怎样运用这架新的国家权力机器呢?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时就曾指出:工人阶级在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机器后,“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公社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正确方法,如“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选举者还需给被选出来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以防止他们去“追求升官发财”,这样“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翻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也曾提出类似的主张,强调无产阶级专政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制度。是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新型的国家制度。

  五四宪法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思想。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在过渡时期,人民民主专政开始具有新的性质,担负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五四宪法在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基础的同时,对民族资产阶级、农村和城市手工业改造作了一系列原则性的规定。在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国民经济中还有重要作用,人民民主专政不是消灭资产阶级,而是逐步改造它,民族资产阶级代理人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宪法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这表明对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本家并不是从肉体上消灭,而是在一定时期限制其政治权利,没有消灭其人身权利。

  不仅如此,五四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监督、制约等方面,都有相应的配置,从而为“规定限权委托书”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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