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轮候查封是否对第三人产生执行效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关键词:轮候查封 执行效力

  论文摘要:原告王珊珊与被告丁瑞因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丁瑞赔付原告王珊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判决生效后,丁瑞未按期履行义务,王珊珊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情】

  原告王珊珊与被告丁瑞因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丁瑞赔付原告王珊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判决生效后,丁瑞未按期履行义务,王珊珊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0年2月依法查封了丁瑞在某区的沿街商品房一套,但案外人刘炎提出异议,理由:该房产已被另一法院先行查封,且丁瑞已经将该房产转让给刘炎,并提供了二人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经执行查明:刘炎与丁瑞系因民事间借贷纠纷于2006年6月诉到另法院,该法院在审理期间查封了上述房产,并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主文为:1、丁瑞于2006年10月15日前给付刘炎欠款80000元;2、逾期不还,以查封的房产作抵押,作价处理后归还刘炎。调解书生效后,刘炎没有申请法院执行,该法院也一直未对该房产作出处理,该房产也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另查明,该房产现在一直由被执行人丁瑞对外出租,仍由丁瑞对房产行使收益、处分权利。

    【争议】

    对案外人刘炎提出的异议,法院在对该房产的执行中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已被另法院先行查封,且经过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该房产已经抵押给刘炎。虽然该房产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因为我国尚无完备的物权登记制度,目前有关部门的登记仅是行政管理的手段,因此不宜作为认定所有权转移的标准。认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不应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已被另法院先行查封,且经过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该房产已经抵押给案外人刘炎,刘对该房产依法享有抵押权,法院可以查封该房产,但在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后,刘炎应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产虽然被另法院先行查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同时该规定第30条规定,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即另法院对该房产的查封效力已经消灭。案外人在3年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况且被执行人丁瑞一直对该房产行使收益、处分的权利。认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有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嫌疑,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在本案中涉及轮候查封及其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