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反渎职侵权工作视角谈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办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同属于职务犯罪,且相互交织的情况日益突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等犯罪,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不少贪污贿赂犯罪伴随着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办,既符合职务犯罪的客观规律,又能使职务犯罪人员得到全面的查处和惩治。笔者通过参加浙江省检察机关侦查业务骨干专修班学习、交流办案,现结合反渎职侵权工作实践,对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作了一些思考。

  [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罪 “双料”案件 渎职

  一、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概念

  原国家药检总局局长郑筱萸因受贿600万元,被判处死刑;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一审判处其死刑,二审维持原判,并已执行,这是典型的职务犯罪“双料”案件。2007年,针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容易受到干扰的事实,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提出反渎职侵权要办“双料案”,既查清渎职犯罪事实,又查清渎职犯罪背后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这也对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作了很好的诠释。
  笔者认为,职务犯罪“双料”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行为兼具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双料”案件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事实和渎职侵权犯罪事实完全独立;另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贪污贿赂或者渎职侵权犯罪的过程中,其行为又分别构成了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
  司法实践中,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分别为反贪污贿赂部门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虽然检察院内部的两个自侦部门之间有明确的分工,但在单个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同时涉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情况下,两种侵犯不同客体的职务犯罪不再分属两个自侦部门分别立案侦查,而一般由先立案的部门对全部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以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两类罪名移送审查起诉,这便是反渎职侵权部门通常所说的职务犯罪双料案件。

  二、浙江省职务犯罪“双料”案件查办的现状

  职务犯罪双料案件普遍存在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如,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在职期间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45亿余元,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00万余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许迈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案件是社会上反响极大的典型的职务犯罪双料案件,而且该案的查办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2007年以来,浙江省宁波、金华、杭州、温州等地均提出反渎职侵权检察要办“双料案”,如, 2010年杭州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的20件28人案件,其中 “双料”案件7件12人,分别占35 %和42.86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温州巡展”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过去5年内,温州二级检察机关共查处各类渎职侵权犯罪212人,有35人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此类“双料”案件占总数的16.5%。全省各地通过对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办,带动了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但是,当前的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与支撑惩治职务犯罪“半壁江山”的重责严重不相适应,也远不能适应我国社会改革的深入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通过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处,借助人们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关注度和接受度,加深人们对渎职案件的了解,使人们真正意识到渎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加强人们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意义

  近几年来,党中央对反渎职侵权工作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要部署。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听取和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切实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把反渎职侵权工作放到与反贪污贿赂工作同等地位来抓,并且强调重视的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等“三难一大”问题却始终困扰着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实践证明,2007年以来,浙江省各地通过对职务犯罪双料案的查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所面临的“三难一大”问题,带动了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自2007年起,浙江省立案数每年均超过200人,且呈逐年增长趋势,2009年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42件293人,2010年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24件324人。
  (一)树立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意识,有助于解决渎职罪案件线索发展难问题。
  树立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意识,善于从贪污贿赂线索、案件中发现渎职线索,有助于解决渎职案件线索发现难问题。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在社会上缺少知名度、影响力,大部分群众不知道检察院中有反渎职侵权局的存在,更不清楚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因此,很少有群众向反渎职侵权局举报。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少,是造成案件发现难的重要原因,而贿赂犯罪线索相对多些。但是,渎职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大量的渎职侵权案件都是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交错在一起。而在实践中,我们基本上都是从反渎职侵权部门本位出发,只片面注重纯渎职侵权线索,而主观臆断,忽略了贪污贿赂线索深层次中隐藏的渎职侵权线索。通常的做法都是轻易地将贪污贿赂线索转给反贪污贿赂部门了事,忘记了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错的这一本质特征,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因此,树立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意识,在贪污贿赂犯罪线索、案件中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要善于从贿赂发生的原因、目的以及所产生的后果等方面,发现和收集渎职犯罪证据,从而增加渎职案件的线索获取渠道,有效防止渎职线索流失,解决案件发现难等问题。浙江省各地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均有从贪污贿赂案件、线索中发现渎职犯罪线索的经验。如,2008年以来,宁波市反渎职侵权部门以渎职案件为着眼点,从贿赂线索中发现渎职犯罪,挖出既有受贿又有渎职的“双料”犯罪案件共计21件21人;桐庐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近5年来从该院反贪办理的案件中,发现并成功查办了渎职犯罪3件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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