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数量增多,国家对人民法院提出了参与社会管理的要求,纯粹地以案办案可能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渐渐纳入了案件审判质量的考量范围。但刑事案件社会效果的标准是什么,要注意要素有哪些等还是存在不少争议的,文章就这些方面试图给出一些观点。

  [论文关键词]刑事审判 社会效果 标准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案件多发的同时,公众的价值观不断呈多元化,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新的形势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通过其审判执行职能承担着社会管理一部分职责,因而,在很多案件的审理当中,单纯地以案办案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有不少刑事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关注,其中有的案件反映出了在刑事审判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选择了刑事审判当中刑法适用应考量社会效果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刑法适用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

  刑事司法审判庄严而复杂、影响深远,应该考虑的因素不能仅仅是法律本身、个案本身,还应依个案需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法治状况、刑事政策、风俗习惯、社会公众法律素质等等诸多因素,考虑到个案的判决作出后所产生的正面与负面的影响。因而,本文认为,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刑事法律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出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更好地实现个案法律效果的需要。提出社会效果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对案件法律效果进行补充,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等缺陷,需要社会效果对法律效果起补充、促进的作用,关于两者的关系下文再进一步论述。
  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在刑事审判当中,如果单纯地以案办案,“不考虑社会效果社情民意、社会的可接受度、社会公认的主流的价值观,如果背离我们的核心价值体系,要实现实体正义和司法公正也是很困难的……可能会加剧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以及司法系统的自我评价的紧张关系……尤其在当下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在当下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司法的公信力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更应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是由社会公众来衡量的,社会秩序也只能靠社会公众来维护,因而,得不到社会公众认可的、无社会效果的刑事判决的法律效果、司法作用将会变得很渺小。
  三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在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下,矛盾纠纷多发、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法院作为社会安全的阀门,在刑事审判当中应顾全大局,着眼于社会,积极能动地司法。在符合刑法及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审判中的刑法适用,引导社会公众价值观、规范社会公众行为,为社会的稳定有序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刑事案件社会效果评价标准

  社会效果在目前来说,虽然经常被提及,但评价标准却没有统一的认识。本文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认识:
  (一)在事实认定、刑法适用及审判程序上是否有瑕疵
  任何刑事案件的审判,首先是刑法上的审判,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在适用刑法时,特别是出入人罪时,必须合乎刑法及其基本原则。其次,审判须符合刑事程序法的要求,实体正义是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的,违背程序的审判,终将伤及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判决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
  这里的方针政策不仅仅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等刑事法方面的政策,而是包括一切国家正在实施的方针政策,也即在适用刑法时要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犯罪的发生是以社会状况相关联的,改善社会状况才有利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因而能改善社会状况的就是最好、最有效的刑事政策,也即“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三)是否适应国家或地方预防、控制某种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
  社会公众的心理安全预期往往与国家或地方犯罪率及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关,如果某种犯罪行为频发或性质特别恶劣,那么就应对该类犯罪行为从严量刑,以抑制此类犯罪,维护社会公众心理安全的预期。
  (四)是否有助于引导公众价值观、规范公众行为
  我们惩罚犯罪行为人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通过惩罚行为人让公众明了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评价,预防公众作出此类犯罪行为,从而规范公众行为,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关系与秩序。
  (五)判决结果是否利大于弊
  评价案件社会效果好与坏,最直接的莫过于衡量其判决结果利弊大小。2004年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
  (六)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是否服判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是审判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如果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服,不断申诉、信访,甚至发生聚众闹事、对抗司法等行为,成为地方维稳难题时,那就很难说该案件的社会效果是成功的,起码是有瑕疵的。
  (七)公众对判决是否认同
  判决对公众价值观的引导作用、行为的规范作用是基于公众认可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判决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即使对犯罪行为人处以最严酷的刑罚,得到的结果也只能是“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因此,法官作出的判决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人的常识、道德、法律观念。法律正是通过法官的解释不断深入公众的生活,并使其能保持生命力。
  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的审判能符合上述的标准,将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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