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2012年3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新的刑诉法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刑诉法中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它的修订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责任越来越大,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检察机关要认清形势,强化措施,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文章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者的合法权益展开论述,探索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的方式方法。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侦查监督 文盲

  一、前言

  2012年的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订后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都进行了修订,融入了新思想与新规定,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更是提出新的要求,更加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更加强调法治建设与社会公平,“法治”贯穿于十八大报告的全文,法治精神体现在报告的方方面面。检察机关要认清新形势下的新特点与新任务,强化措施,多策并举,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推进司法公正和检察工作的发展。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犯罪中,流动人员作案和流窜犯罪占相当大的比重,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村流动人口作案,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文盲。目前全球共有文盲8亿多,我国占十分之一,仅次于印度,居世界第二。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扫盲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人文盲率由10年前的22.23%下降到如今的8.72%,但我国的文盲比例依然较高,文盲绝对数仍高达8507万。可见,对文盲犯罪的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进步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文盲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不识字,在刑事案件中阅读笔录、文书、辨认等都有一定的困难,失去教育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文盲案件的时候更应该用心,更应该注意公平、公正,更应该注意对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在讯问文盲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司法诉讼活动中,言词证据在证据中占据较大的比重,对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一份有效的言词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但是在现阶段实施过程中,对言词证据的获取,尤其是对文盲言词证据的获取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当前刑事讯问在文盲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司法工作者要加强重视,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
  当前刑事讯问文盲者过程是这样的:在侦查过程中,有一项必然的要求就是受讯者在接受讯问后需要在每一页的笔录上签名按手印,由于文盲不识字,所以侦查人员的一般做法就是将笔录念给他们听,当他们说无异议之后,侦查人员就会在笔录末写上:问:以上笔录已经念给你听,与你说的有没有不一致的地方(或:与你说的有没有异议)?答:一致(或:没有)。然后就问问他们的名字帮他们填上,再让他们在上面按个手印。就这样,一份事关当事人定罪量刑、生死攸关的笔录便产生了。
  当我们了解了审讯的过程,拿到这样一份讯问笔录的时候,试问我们不会产生怀疑吗?仔细想想,其中肯定有很多不对劲的地方。讯问场所只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对一名不识字的人进行审讯,也没有其他鉴证人在场,获取笔录的真实情况存在以下多种可能性:第一,侦查人员引进了如实的记录,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的真实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第二,侦查人员过失或者故意的不去全面记录,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然后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所谓真实的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第三,侦查人员过失或者故意的进行不如实记录,以假乱真、混淆是非,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所谓真实的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
  当然,一般情况下我们是相信侦查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质的,相信他们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客观真实地进行记录。但是这样的审讯过程存在着漏洞却不言而喻,不乏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篡改事实。有的人为了急于破案捏造事实,有的人主观认为他就是罪犯,有的人欺侮文盲看不懂笔录,带着漠视的眼光审视,进行口供编造,这样的行为确实存在。这样就难以保证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也难以杜绝一些办事人员在做笔录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不认识字的当事人毫不知情,以为自己提供了客观真实的资料,如此,笔录的真实性便会大打折扣,与之相联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难以保障,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与公平性。
  有一个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为两个文盲,他们与另外两个文化人合谋诈骗别人的贷款,两个文化人都逃跑了,只有两个文盲被抓,在公安人员的审讯笔录中既有“以上笔录看过属实”也有“以上笔录听过属实”,到底是“听过”还是“看过”呢?法庭上,两名被告都说不识字,当时讯问人只是让他们签字,没有读给他们听。听完检察官出示的证据他们也都纷纷表示这些根本不是他们讲的,但法院最终还是以辩解不成立为由,按照原先的供述立案定罪。此外,还有很多文盲的被告人笔录中出现很多诸如“签证”、“多元化”等高雅的词频,当律师提及的时候他们却一脸茫然,毫不知晓。但是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辩解,检察院、法院会判定他们是在翻供、是认罪态度差。口供的不如实记录,可能会导致冤案的产生。

  三、对规范讯问文盲过程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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