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西部经济强区建设与法制建设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西部经济强区的建设,要有一个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但要建立健全这样的环境需要相关法律的引导和监督,文章试对西部经济强区的建设与相关法制建设提一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西部经济强区建设 法律建设 社会环境

  一、开展西部经济强区建设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一)西部经济强区建设必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西部经济强区建设必须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支撑,稳定的社会环境则主要体现在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有序上。法制建设应当有利于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如何正确处理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兼顾公平正义,是制度和法制建设必须认真回答的问题。这些年,广西的法制建设是比较重视体现公平正义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制建设应当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理想的社会,应该是每个人各得其所,安定和谐,秩序井然。近年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广西社会出现了许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社会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是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的一个重要现象。加强法制建设,从制度上对人的行为和利益关系确立规则,能够有效地利用外部力量为西部经济强区建设提供一个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西部经济强区建设必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构建诚信社会
  西部经济强区建设依赖于诚信社会的建立,任何一个社会,诚信、相互信任是经济大发展的重要前提。诚信体系的建立,需要一系列制度共同作用,规范人的行为,最终通过信用体系的建立对人的诚信行为产生约束,驱使人们以诚相待。诚信社会的建立,完全依靠人的本性是不行的,必须通过法制建设来实现;而诚信社会一旦建立,人与人之间可以相互信任,可以通过社会途径来了解彼此的信用状况,将为经济发展节省巨大的成本,也鼓励人们敢于彼此信任,放手参与到经济发展中来。西部经济强区建设,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更需要一个能够以诚相待和敢于放手一搏的经济环境,这一社会环境的建立还需要加强法制建设来实现。
  (三)西部经济强区建设必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区域开放开发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是西部经济强区建设的重要动力,但政策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能够真正为经济发展提供长远动力。经济发展中,经常会出现一段时期发展某一区域或者某些产业,另一段时期,可能又有新的政策而放弃之前的发展路子,以前的区域和产业发展状况则不再理会,这样的发展模式一方面会对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会因为各方面的不确定性产生巨大的浪费。
  (四)西部经济强区建设必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来激发民众创业的积极性
  西部经济强区建设必须有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氛围。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目前,在经济领域,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保护产权、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等制度的较为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些制度体现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的同时,提供了广阔的自主创业、自我发展空间,从而保证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蓬勃生机。而在社会领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现有制度更为侧重于管理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主体主动创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二、西部经济强区建设中必须冷静分析法制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广西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西部经济强区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同时又存在一些问题,即这些条例、办法内容涉及虽广,但有些不深入,操作性不强。条例、办法出台之后,缺乏具体实施的细则,各项法律法规中突出的亮点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例如环境保护、人才建设、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内容虽作出了规定但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在重点产业扶持和区域发展方面,自治区出台了政策,仍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总体来看,法制建设已在逐步展开,但配套性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法律执行的严肃性不够
  法律法规的实施有赖于行政部门的规范化管理,行政管理法制化包含相关部门有效的执法方式、独立的司法以及完善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内部监控机制是保证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手段。目前的行政管理中,仍然有执法程序不完善、“以言代法”的情况出现,这一方面与法律体系不健全有关,另一方面与多年累积下来的执法方式、执法习惯有关。在法律法规存在模糊的领域,往往更容易出现“以言代法”的行为。例如,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书面请示模糊的领域该如何处理,得到的答复很可能是口头答复而非正式回文,一是这种执法方式上本身就存在问题,二是一旦几年之后领导人变换,很可能同样的问题又会出现不同的答复,也会造成不同时期对同一问题的解决结果不一。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在政策模糊的领域,法律执行的严肃性仍然不够。
  (三)执法效率不高
  行政执法效率是一个社会是否充满活力的重要体现。在行政执法中,一般的案件往往会规定有7日、15日、30日等具体的限办时限,针对不同事项对限办时限分别作出规定,但能否在限办期限内办结,在部门执法中却并不太关心,久而久之逐渐形成了拖沓缓办的执法环境。
  (四)民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待进一步加强
  民众是社会的主体,对法应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现实是,多数的民众并不了解身边各种法的存在,也不知道该如何了解和监督法的执行。在真正要办事需要用到各种法律法规时,被告知的也往往是需要做什么,应该怎么样做,而自己享有的权力却被视而不提,民众对法的知情权不够。例如,一个行政备案事项,当有民众来办理的时候,会被告知这个事项会办理,但具体该在多少时限内办结,如果超期了该怎么处理都有可能未被告知。同时,对法的监督权是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环节,民众的参与度仍然不够,一是与民众对法的了解程度不深有关,二是很多情况下投诉举报缺乏渠道。民众对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欠缺,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的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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