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涵是什么,两者相统一提出的背景是什么,两者是否能够做到完全统一,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哪些。文章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详细的阐释。

  [论文关键词]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 评价标准 统一的维度

  在司法理论界,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这一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追求两种效果的统一已成为一项基本的理念,为司法实务界的法官指明了一条办案的思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开启了研究两种效果相统一的热潮,各司法机关都以实现两种效果的统一作为其司法工作的目标,做到公正合理。
  什么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本文认为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司法的社会效果,即是在运用司法的程序审理案件后,所起到的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是体现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公民教育情况的,法律具有封闭性,不可能预测到未来社会的发展,故立法便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封闭性与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之间便会出现矛盾,彼一时的法律不能体现此一时期的社会实际情况,因此常会出现司法的两种效果不能统一,而出现这种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一、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

  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立法技术与司法技术的完善程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分析。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多样化,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迅速变动之间便会出现矛盾,传统的司法理念与当今提倡能动司法之间出现矛盾,法院审判不公开与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之间出现矛盾等等,具体如下:
  (一)法制观念落后
  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是公民遵纪守法行为产生的依据,树立法制观念与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相吻合。要想全面了解法制观念,首先要清楚,什么是“法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制,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制度和方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从静态上看,是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从动态上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法律制度,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的一种方式和原则。而法制观念则是指人们对法制的看法和态度,关键是对依法办事的态度,我国是具有自己发展特色的国家,我国的法制进程发展较慢,封建文化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较深,人们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比较低,许多人对法制并不了解。
  树立法制观念,首先要在制度层面上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法的统一性,完整性,从而强化法制观念的基础。其次,在意识层面上,要吸收先进文化教育,积极参考国外先进法制经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最后,在实践层面上,要坚定依法治国,确立公正、严明的法律秩序,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为我国向法治社会转型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可靠的思想保证。
  (二)司法被动性与司法为民理念之间的矛盾
  司法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根据我国传统的司法理念,我国司法具有被动性,即“不告不理”原则,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托克维尔曾对司法的被动性如此描述:“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要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1]司法被动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司法程序的启动是被动的,只有在当事人申请立案后,法院才可以启动,并且法官启动该程序后要严格按照当事人起诉的范围进行裁判,不能对当事人起诉范围以外的纠纷进行主动裁判。
  其次,我国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之间不得超越,因此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在裁判时,必须按照立法机关所指定的法律,但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法律空白现象,相互之间法律冲突等,法官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应该如何行事便成为难题。然而,法官又不得拒绝裁判,因此,法官不可避免的会充当立法的填充者,这使得司法与立法之间发生冲突,法律自身的不完善就会影响法官的依法裁判,进而使得公众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不完整的,其在制定时是抽象的、封闭的,因此不能很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的问题。法律的不完善,就给法官断案提出了难题,绝对的依照法律断案,却时常引起公众的很大不满。因此,立法给了法官可以利用抽象的法律原则的基本,在不违背宪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社情民意,风俗礼节而适当量刑,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赋予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故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法官滥用权力的现象。司法本身应该是为公众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但现存司法实务界法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造成“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因此,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并不能实现司法公正,更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社会效果极其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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