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通过描述我国媒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现状,以及对国外一些具有典型代表的国家进行整体研究。着眼于我国目前媒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制度缺陷,并就如何完善提出一点个人意见。希望通过文章的微薄之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媒介侵权 媒介侵权诉讼 举证责任

  一、我国媒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现状

  (一)立法现况
  1.一般立法
  (1)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司法解释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对新发明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高空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等八种类型的特殊侵权行为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特殊分配。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特别立法
  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等对媒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作了一些规定,明确侵犯人格权和侵犯著作权都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由原告对被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被告证明其“没有过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下达的《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运用管辖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报刊社要对发表的稿件,负责审查核实。
  (二)司法现状
  笔者通过对现有文献资料和有关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研究发现,从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在审理媒介侵权案件中,并没有将媒介侵权行为视为一般侵权行为对原告作举证责任分配。有适用过错责任划分原被告举证责任、有以推定过程责任划分原被告举证责任、还有以无过错责任划分原被告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由原告对报道严重失实承担举证责任;2.由被告对报道严重失实承担举证责任;3.适用无过错责任;4.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大量的由被告承担“没有过错”举证责任。

  二、媒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域外考察

  (一)英国
  原告为自然人时,适用严格责任。在这种原则之下,无论诽谤诉讼的被告在准备刊登或者播放新闻时有多谨慎、多仔细,他都对原告的损失负有责任。这意味着只要内容失实,被告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在原告为自然人时,被告要对内容属实或者由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美国
  美国经历了一定时期的发展,最初,在媒介传播侵犯人格权方面沿袭英国的严格责任制度,但1964年萨利文案后,这种情形有了根本性转变,转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突出了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明确了公众人物必须对被告的实际恶意提供证据证明;1974年,全面实施了过错责任制度,即使是普通民众在对媒介提起诉讼时,也必须证明媒体具有过错。在该原则下,原告要赢得诉讼,必须证明:第一,诽谤性材料公开了;第二,这些内容涉及原告;第三,内容是虚假的;第四,内容具有诽谤性的;第五,被告有过失。
  (三)法国
  法国在媒介侵犯个人权益方面也适用过错责任。新闻媒介需要对作品的真实性或者从业行为的诚实进行举证,包括证明从业一直很谨慎,报道前尽了最大程度的核实义务,并曾试图与当事人联系等。
  (四)日本
  日本同样实施推定过错责任,一旦被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被告必须证明以下内容:第一,有关公共利害之事项;第二,目的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第三,所言真实或者罗列的理由认为该事实内容确实属实。
  (五)意大利
  意大利法律规定,新闻界对报道进行抗辩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报道的信心必须真实,或者在新闻记者以诚实的态度经过严肃努力核实信息来源好像是真实的;第二,信息必须是以文明公正的态度报道的;第三,报道的信息涉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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