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对策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 中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中药文化不但是我国文化历史上的壮举,而且在世界文化科学领域内亦居首位,是我国悠久传统基因文化的巨大宝库。然而,作为中药的起源国,我国的中药却面临着尴尬的局面,我们拥有的大量的中药资源和知识正被发达国家的医药企业所利用,并借助其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技巧赚取了巨大的利润。在此严峻背景下,我们必须认真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战略。

  论文关键词 中药 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权

  一、前言

  世界上有四大医药体系:中国、埃及、印度、罗马。随着历史的变迁,后三个传统医药体系均已消亡,只有我国的中药经历了岁月的洗礼,却依然以其独特的魅力得以世代相传,渐渐形成了博大精深的理沦体系、独特深刻的医疗技巧和丰富完备的临床经验,为中华民族和世界人民的健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0世纪80年代,中药开始走向全世界,以前排斥中药的西方国家先是出现了针灸热,后来又出现了中药热。在国外,德国人预约住中药医院、英国人排队看中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我国丰富的传统中药知识,也成为其觊觎的对象。凭借着现代化技术和知识产权制度创建方面的优势地位,我国传统中药正受到“洋中药”严重的威胁。因此,保护我国传统中医药不被非法侵犯,研究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存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品反映的具体内容。对于中药来说,最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就是其配方、处方,以及中成药制药方法与关键技术,因而,我国著作权制度并不能保护中药的实质内容,不能依法阻止他人对中药知识的不当使用和占领行为。
  其次,著作权保护期是创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但是中药历史悠久,世代传承,许多传统中药知识如中药复方等,大都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保护期限且已经文献化。这些知识已经被无偿地翻译为各种外国文字,流传到国外为他们所免费利用。所以,现行的著作权制度并不能很好的对中医经典古籍提供有效的保护。
  (二)专利权方面
  首先,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这一条在制度上就排斥了中药中比较有特色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且我国专利法主要保护可商业化或产业化的智力成果,这就造成了拥有商业开发能力的组织往往抢先利用我国传统医药知识取得专利权,从而谋取利益。例如日本效仿我国传统中药“六神丸”开发了“救心丸”,谋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但是现行的专利制度并不排斥这种做法,这使得中药正在被国外不当占有、不当利用。
  另外,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作性和实用性,而“三性”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对于以传统中药文化积淀为基础进行的中药开发而言,显然是比较严格。比如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中,最有代表性的中药复方,它们有不少已经书面公开,有的已经开发为药品上市或在临床上使用。按照专利法上新颖性要件的规定,这些中药的知识和技术方案就已经不具备的新颖性,无法得到专利制度的保护,这种“高门槛”也使得相当部分科研人员和企业望而生畏。
  再比如我国的专利制度采取的是先公开后保护的方式,在专利授予前,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产品可能会被仿制,而我们平常吃的中药都是经过各种现代工艺后混合制成复方的药品,目前的技术水平并不能分析出其配方归属,所以不能判定出哪方是侵权方,就不能有效的进行专利侵权保护。
  (三) 商标权方面
  首先中药企业对商标注册缺乏足够的认识,往往是多个甚至上百个产品使用一个商标,做不到一个产品对应一个特定的商标。例如著名的中药企业同仁堂有32类300多个品种的中成药,商标总量却只有95个。与之产生强烈对比的是,日本武田药品在国内外拥有注册商标7000多件,每年还有近300个申请。
  而且根据《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可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但目前一些中药企业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商标到期时不续展 ,致使商标被抢注后又花高价购回。而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因而“商标抢注”就成为合法的行为了,这就对传统中药的发展造成了障碍。
  再比如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而实际上,某些传统中医药企业的盈利状况并不理想,正需要注册为驰名商标为其带来潜在的客户群,但因其销售量、销售收入、广告投入等与驰名商标的投入有一定的差距,导致其可能无法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传统中药就无法享受驰名商标为其带来的利益。
  综合上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方面的现存问题的分析,下文将就其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希望能够为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三、 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对策

  (一)中药著作权保护的建议对策
  1.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
  对于中药企业来说,应该深入了解我国现行著作权制度,了解《著作法》中对中药的保护时限,切实有效对中药产品加以保护。对于不被现行法律保护的中药配方、处方,中药材以及中成药制药方法与关键技术等,可以加强技术能力,深入分析,争取将其转化成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如建立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数据库,把数据库范围确定为经古方等已经文献化、书面化的传统中医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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