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以法制权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民主政治在运作上是代议民主或间接民主,这就意味着权力的所有与权力的行使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分离。这种分离可能引起权力失控,使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志有可能违背或凌驾于人民的意志之上,从而出现权力的违规运作或权力腐败。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让人民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要以法制权。所谓以法制权,就是坚持法律至上,一切权力的来源应当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一切权力的范围、界限、行使方式都要由法律来确定,权力的缺位或越位现象必须依法受到制裁,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要通过政治权力运行的法治化,保障广大人民各项权利的实现。

    邓小平历来反对“人治”,主张实行法治,认为“搞法制靠得住些”。他关于以法律制约权力的思想,莫定了依法治国、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基础。

    历史上,我国长期缺乏法制,形成了人治重于法制的局面。邓小平在总结“文革”的教训时指出,十年内乱是忽视法制的结果。他认为,与人治相比,法制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谈到党与法的关系时,邓小平指出,某些同志以党治国的观念,“是忽视民主的表现之一”。他指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不是党权高于一切。’,①他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中都要反腐败……还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②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中精辟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j这段话清楚地表达了现代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法高于权.从而推崇了法的至上性。这就为以法制制约权力,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确立了基本前提。

    邓小平提出要按民主程序立法。1978年12月,邓小平在提出要集中力量制定一批法律时指出,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④这一民主原则的实质,就是人民参与立法,在立法中起决定作用。人民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并参加和监督其执行,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表现,也是人民享有管理国家权力的保证。

    邓小平强调,一定要严格守法和执法。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团体、个人都必须严格守法和执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事。邓小平指出:“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⑧邓小平还强调:对于权力腐败案件,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惩罚。不管牵扯到谁,都按照党纪国法查办,这是以法制权的关键。

    邓小平要求,要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各级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尽快增强法律意识,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以利于依法领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权力的良性运行。

    邓小平提出,要依法行权就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⑥这是加强杜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以法制权的基本指导方针。

    江泽民继承了邓小平以法制权的思想,并对之进行了丰富和发展。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贵任制和评议考核制。’,⑧他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这对实现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从建设有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高度,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国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提了出来。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提出,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在这里,江泽民明确提出了“法治国家”的概念,其意蕴就在于要依法治国,实现政治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政治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是社会稳定、政治发展和人民充分享有各项权利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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