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农村金融产业组织创新的战略思考(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01-09

  制度是重要的,制度也是变化的。今天适用的制度,在明天也许难以达到必要的均衡,这就要求有效的制度创新以延续均衡的状态。同样,农村金融产业组织创新必须建立适应农村经济金融发展规律的制度创新模式,否则,农村金融也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1 改革正规金融制度的创新模式。迄今为止,在我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基本上都采取了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在计划经济和经济转轨初期无可厚非。但在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今天,会带来一些问题并影响制度创新的效果。首先,由政府倡导和强制推行的制度变迁,尽管有时间、速度和降低制度变迁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但由于它可能违背一致性同意原则,触及了一些利益集团的利益,使得尽管制度在强制运作,但制度执行和扩散的效率很低。其次,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政府供给型的制度创新模式,农村金融制度各相关利益集团已习惯于政府的制度安排,并产生了对原有的制度变迁路径的较强依赖性,不仅缺乏制度创新的动力,还会成为制度创新的阻力。再次,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政府很难全面准确把握制度创新需求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创新会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影响制度创新的效果。因此,农村金融产业的制度创新模式,应当能够将正规金融的政府供给主导型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逐步过渡到需求诱致型模式。政府通过为农村金融产业的制度创新创造环境,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从制度方面保证产业主体进行金融创新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报偿或好处(如享受政策和税收优惠等);提供产业主体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避免“一哄而上”,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鼓励各种正规金融组织根据金融市场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自下而上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解决我国长期以来金融制度供给主体缺乏的问题,使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2 规范非正规金融制度的创新模式。我国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内生于农村金融的需求,是一种非常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但长期以来,政府对其管制过于严格,而且由于得不到政府的规范和指导,存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创新,应采取政府辅助、政策诱导的制度创新模式。非正规金融的制度创新模式,从纯粹自愿的形式到完全由政府控制和经营的形式都有可能。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半自愿半政府结构,即首先由农民群众和农村金融组织自发进行制度创新,一旦该制度变迁能够提升经济效益,且符合政策目标时,政府便介入制度创新,这将缩短制度创新的时间。若是出现问题不是一律取缔,限制其存在,而是规范其发展,解决其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极大地提高整个农村金融产业运行的效率。所以,农村金融的监管当局,应当鼓励农民群众和金融组织自发进行制度创新,通过政府事后加以追认推广,并建立激励机制,限制“搭便车”现象,使经济主体对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从而引导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保持一致,最终实现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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