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事说法”是电视法制节目的现实选择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6

  从电视法制节目的历史发展进程和观众意识形态的现实要求看,再走“以案普法”的老路已经行不通了。电视法制节目应该回归其媒体本性,以节目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眼光来考量自己,找准定位。

  一、曾经的风光不再依然

  电视法制节目诞生在上个世纪80年代,伴随着中国的普法进程,法制节目如雨后春笋,从一开始的“法条读解”到90年代的“以案释法”,观众如饥似渴的从法制节目中学习法律知识,接受“启蒙式”的普法教育,这使得电视法治节目在荧屏中风光无限。
  然而,进入21世纪,观众的法制意识普遍提高,法律已经从先前的教条能动地进入人们的实践活动,过去的那种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宗旨的电视普法已经作为一项历史任务阶段性的完成了,观众不再满足于从节目中单纯地获取法律知识。这个时候,电视法制节目开始了形式上的求变。直击侦破现场、展现庭审交锋、推理探案、以法断案等各种形态的电视法制节目竞相出现,让观众目不暇接。而这些形态各异的节目仍然摆脱不了一个本质上的共同点,那就是“以案普法”。这种换汤不换药的节目很快让观众产生了审美疲劳,几年下来,观众从形态上的喜新到本质上的厌旧,口味的急剧变化让编导们无所适从。

  二、突围之路壁立千仞

  法制节目如何突围呢?这需要对目前的各类法制节目做一个理性的分析。
  曾几何时,再现侦破过程让人们如痴如醉,庭审直播节目甚至带来了万人空巷,但很快都归于沉寂。究其原因,是那时的观众对公安破案知之甚少,对法庭审案更是不识庐山真面目,所以竞相一睹为快,强烈的猎奇心理让观众对这类节目情有独钟。遗憾的是,大量的、真正能引起观众强烈兴趣的公安技侦手段是不能被披露的,能够披露的就那么几招,观众熟知以后也就淡如凉水了;而中国法庭的庭审程序又是那样高度的议程化,观众已从法庭上那种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你来我往的交锋中昏昏欲睡。推理探案、以法断案的节目也因为上述原因不被看好。
  目前那些纯粹的泄愤式“曝光”节目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已经不再作为法制节目的主要形态。究其原因,第一,它虽然符合传播学中的“减压阀”理论,能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起到疏导社会紧张情绪、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但法制节目曝光却有它角色上致命的弱点。法制节目诉求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曝光所触及的对象是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过多的曝光节目在释放了社会紧张情绪之后所带来的又是社会对价值判断的紊乱。第二,曝光所针对的群体是那些文化水平不高、收入低下的社会弱势人群,这样的群体现在已经不是社会的主流群体。当前,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提高,在认识、分析和接受事物上更加理性,过多的“曝光”类节目很容易使他们产生厌烦情绪。第三,从采访的难度上,采访对象已经有了较为明晰的保护意识,采访难度空前加大,再加上当事人顽强的事后纠缠能力和“灭火”能力更是让相关编导欲哭无泪。看来,“曝光”类的法制节目也是时过境迁了。
  由热线派生出来的法律调解类节目,试图通过媒体的舆论力量为观众解决问题,这种“三贴近”的节目理应受到观众的欢迎,但通过一些电视台的实践得出的结论却是“剃头挑子一头热”。这样的节目所涉及的问题大多是求助者的私人问题,与百里之外的其他观众没有多大关系,因此,这类题材的关注对象只是那些与问题有利害关系的极少数人群,大多数观众只能是冷眼旁观,最终会逃离整个节目。再加上媒体毕竟不是调解组织,调解的法律效力受到轻视,记者所能感受到的只能是毫无意义的掺和,这样的栏目最终会失去公信力和权威性。江苏卫视的《超级调解》虽然一度受到欢迎,但它的走红不在于问题的解决,观众关心的也不是问题的解决,而在于当事人的命运悲喜和情感纠葛,所以,《超级调解》最终也被《人间》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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