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灿《唐代的经济社会》评介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本书是武汉大学陈国灿教授最新编撰的一部论文集。
  本书为台湾高明士教授策划并主编的《隋唐文化研究丛书·历史篇》之一种。高明士教授为本丛书所作《总序》,称:“由於时局及环境关系,经济史方面非为台港学者之所长。”为此,他特邀大陆学者赐稿。而我们知道,武汉大学为国内研究唐代经济史的重镇,陈国灿教授为国内研究唐代经济史的名家。因而,由陈国灿教授承担本书的编撰,自是众望所归。
  本书共分八章,也就是八篇论文。其中:
  第一章《武周圣历年间的勘检田亩运动》和第二章《武周长安年间的括户运动》,是根据《武周时期的勘田检籍活动——对吐鲁番所出两组敦煌经济文书的探讨》(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和《吐鲁番旧出武周勘检田籍簿考释》(同前)二文,重新组织并补充修改而成。我们知道:唐代实行均田制不久,由於种种原因,就出现了农民“受田不足”和官僚地主“占田过限”等两极分化问题。同时,逃户问题也日益严重。特别是到了武则天统治时期,“天下户口,亡逃过半”。为了维护均田制,抑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兵役、劳役来源,武周政权势必会采取某些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然而,武周政权究竟采取了哪些措施,却由於记载缺乏,不得其详。前文根据吐鲁番出土武周圣历年间敦煌、高昌二县勘检田亩案卷,在池田温先生研究的基础上[1],进一步证明,在武周圣历二年(699年),确曾进行过一次全国性的勘检田亩运动。後文根据吐鲁番出土武周长安年间敦煌、交河等县检查户籍案卷,在唐长孺先生研究的基础上[2],进一步证明,在武周长安二至四年(702~704年),确曾进行过一次全国性的括户运动。陈教授认为:这两次运动,虽然取得了一些的成果,但从当时情况看,并不能够从根本上扭转均田制瓦解和户口逃亡的趋势。以至到了唐玄宗开元九年(721年),宇文融还要奉旨进行更大规模的括地括户运动。就此而言,实际上已经预示均田制末日的到来。
  第三章《唐代後期的请田制度》,小部分取材於《德藏吐鲁番出土端拱二年归义军都受田簿考释》(载《段文杰敦煌研究五十年纪念文集》,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大部分为重新改写。我们知道:唐代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为了不浪费“宽闲之处”的土地资源,还实行一种“计口受足”以外的所谓“请占田制”。这就是《唐律疏议》卷一三所说:“计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仍须申牒立案,不申请而占者,从‘应言上不言上’之罪。”这种制度,陈教授简称为“请田制度”。并认为:这种“请田制度”,由於所请之田最终都成为永业,故其本身具有私田的性质,属於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制度,从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年)国家法令首次承认,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两税法全面认可,终於取代了均田制。但这种土地制度,如何实施,有何规章、程序,却由於记载缺乏,不得其详。本文根据敦煌所出归义军时期(唐代晚期至五代宋初)的一批“请地状”和“都受田簿”,认为:当时,只要是“不办承料”(即没有承担官府赋役)的土地,无论是无主还是有主,百姓均可请占并“办承料”。无田少地的百姓,只要向地方官府呈上有关“请地状”,说明自己的田亩状况,打算请占的土地的情况,地方官府根据该状进行调查核实,即可批准请占并允许入户。但在此之後,官府还须定案,也就是建立“都受田簿”。联系上述情况,该簿的制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百姓自行申报请受田的数额、方位,第二阶段由县署对民户请受田作出综合性的统计,第三阶段将请受田簿由县送到使衙,由使衙钤朱定案。还认为:归义军政权虽然割据西北一隅,但其推行的请田制,却应看作是唐代晚期至五代宋初,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的请田制的一个缩影。
  第四章《唐代的租佃契与租佃关系》,由《中国古代租佃关系与租佃契约浅论》(载《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和《从敦煌吐鲁番所出租佃契看唐代租佃关系》(待刊)二文合并改写而成。关於我国古代的租佃契与租佃关系,中外学者曾经作过很多研究。陈教授的研究较为独特,是先从租佃关系着手。他将我国古代的租佃关系分为三种类型:(一)国家与农民的租佃关系。即国家将土地分给农民,农民对国家承担赋役。这是一种带有超经济强制的租佃关系。(二)地主与农民的租佃关系。即地主将土地租给农民,农民向地主缴纳租税。这也是一种带有超经济强制的租佃关系。(三)农民与农民的租佃关系。即农民由於土地零散,距离远近不一,为了追求效率,就近耕种,而产生的一种互佃类型。这是一种互利的不带超经济强制的租佃关系。然後,再根据吐鲁番及敦煌出土的众多租佃契,分析有唐一代复杂的租佃关系。本文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根据吐鲁番出土的租佃契,分析唐代均田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认为:吐鲁番出土的租佃契,大多都是均田农民之间的土地租佃契。租佃关系虽分小土地出租、富户赁租、换地佃种等三型,但实际上都属於前述第三种类型。第二部分根据吐鲁番出土的其它文书,分析唐前期官田与私田的租佃关系。认为:官田大致包括屯田、驿(馆)田、公廨田、职分田,农民可以租佃,但没有租佃契,租佃关系属於前述第一种类型;私田主要为大地主及寺观的田,农民亦可租佃,也应有租佃契,租佃关系属於前述第二种类型。第三部分根据敦煌出土的租佃契,分析唐後期请田制下的租佃关系。认为:在请田制实行之初,由於土地买卖不受限制,土地的租佃反而不如均田制实行时期那麽频繁。但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社会贫富分化的加深,土地的租佃又会兴旺起来。
  第五章《唐代的“地子”》,源於《略论唐五代的各类“地子”及其演变》(载《中国古代社会研究 —— 庆祝韩国磐先生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关於唐代的“地子”,中外学者也曾作过很多研究,大致有地租、地税、户税、义仓税等多说。陈教授的见解与之不尽相同。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谈唐代诏敕中的地子。认为:所谓地子,实际指农作物的子实,亦即土地的收获物。又可称为苗子。在唐代诏敕中,有义仓地子、职田地子(百官苗子)、屯田地子(营田苗子)、两税地子之区分。义仓、两税地子均指地税,职田、屯田地子均指地租,含义也不一样。第二部分谈吐鲁番文书中的地子。认为:吐鲁番文书的绝大部分,时代都在两税法实行之前,因而前述各类地子,除两税地子外,均见於吐鲁番文书。不仅如此,还新见赐田地子、公廨地子等官田地子。含义与前相同。第三部分谈敦煌文书中的地子。认为:敦煌文书中的地子:时代在两税法实行之前者,内涵与前述吐鲁番文书所见地子相同;时代在两税法实行之後者,吐蕃占领期间指突税,归义军时期指地税。而同时,文书所见地税,实际是指户税。
  第六章《唐代的民间借贷》,源於《唐代的民间借贷——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关於唐代的民间借贷,中外学者也曾作过很多研究,但分类互不相同,研究角度颇有差异。陈教授的分类与研究角度较具特色。本文根据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借贷契券,先分唐代的民间借贷为生息(举取)借贷、质押借贷、物力偿付借贷、无息借贷四种类型,然後主要从剥削及各种关系等角度对唐代的民间借贷进行探讨。认为:生息借贷的剥削率,政府规定每月为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民间则每月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甚至更高。质押借贷、物力偿付借贷的剥削也非常严重。便贷契与举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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