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人文困惑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信息时代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越来越多的信息形式可以被数字化,可以被计算机加工和处理。按照数字技术目前的这种发展趋势,可以预见将来人的“自我意识”这种特殊的信息也是可以被数字化的,从而使人的自我认同受到数字技术的冲击。
  人能确认“我是谁”的自我认同,对人之为人是如此重要,被视为社会人的本质特征,甚至可以把人定义为具有自我意识的实体。而构成自我认同核心的自我意识无非是一组信息的集合,是“我”对“我”所经历的一切的记忆,即记忆中的那些自己的经历、能力、成就、遗憾等等的总和。从动态的角度则无非是那些确认自我身份的信息在脑内的运作,是“我”认为是“我”的一组信息,无论是显意识的还是潜意识的、理性的还是情感的,只要这一组信息存在,自我意识就存在,也就标志了“自我”的存在。
  对自我意识进行整体的数字化目前在技术上还是不可能的,但逐步实现则是有可能的。如著名人工智能专家、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马文·明斯基在他的名著《心智的社会》中提出,把意识移植到机器内将可能实现。至少从30年代起人们就知道,人脑中存在着电子运动,也就是说,人的记忆甚至个性都可能是以电子脉冲的形式存在的。于是从原则上可能通过某种电子机械设备测定这些脉冲并把它们在另外一个媒介,如记忆库中复制出来。由此一来,记忆中的“我”作为本质上的“我”,可以在计算机里保存,记忆可以被复制、移植和数字化运作,成为真实自我的数字展现。这样,即使在计算机里,“我”仍可以得到同以前完全相同的体验。对作为自我意识的数字化除了可以设想复制后移出外,还可以有一种反向的过程,就是将体外的自我意识——可以是他人的自我意识,也可以是经过机器加工处理后的自我意识——移入自我的头脑,从而形成新的自我意识。
  如果“自我意识”可以通过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移植,就可以在原来的自我(这里称其为“主我”)之外创造出若干个“数字自我”(这里称其为“宾我”),其积极的意义在于,精神自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摆脱”原来肉体的限制,在新的载体上运作,于是可以存在“没有自我的自我”,即可以有不依赖于生理自我的精神自我。这样的“数字自我”可以扩展“自我”的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也能超越传统意义上自我存在的时空范围。按照卡内基-梅隆大学活动机器人实验室主任汉斯·莫拉维奇的设想,当关于自我的记忆可以在新的载体上获得生命时,一旦“原件”被破坏,还可以把程序拷贝到最新型的“人类”身上,使自我得以延续。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对数字自我的“数字增强”、“数字美容”来改造“自我”,克服自我因“本性”而固有的某些人格缺陷,用技术手段来解决社会手段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使人通过“重塑自己”来实现“全面发展”,人从而能够在深层和根基上成为理想的自我,也就是弗洛伊德所说的“超我”。
  但同时,当自我意识被数字化复制和移植时,也必然会面临自我认同中的许多人文困惑。
  首先是“自我的迷失”或不知道“我是谁”的问题,这在“网络化生存”中已初见端倪。一些人在网上以虚拟的身份出现,从性别、年龄、容貌、背景等方面都隐去了真实的自我,使自己完全进入另外一个角色去和别人交往,就可能短暂地忘记了“我是谁”,做一些不相信是自己能做出的事情。而一旦数字化中一个人的自我意识被复制和移植到多个载体,从而“我”发现我不再具有唯一性时,真正意义上的“我”还存在吗?当同一个“我”可以在精神上同时出现在不止一个地方时,当自我变成由一个主我与N个宾我组成的系统时,主我如何看待宾我们的活动?还有,现实的自我是有多重性的,那么数字化自我着重体现的是哪一个自我?尤其是在数字化自我的初级阶段,当其还没有真正的自我那样有高级智慧、善于掩盖那些不愿意让人知晓的自我意识时,那么人又愿意牺牲哪些自我的侧面不让其数字化呢?显然,被抽取掉一些内容之后,数字化自我将不能真实地反映完整的自我,可能只是一个“道貌岸然”的自我,从而也可以视其为失去了完整的自我。
  其次是自我的混乱,导致人的“不清醒”、“不理智”。例如在植入方式中,如果把天才的智力植入到一个“普通人”脑中,使他一下子比原来聪明了许多,而此时的他还是他吗?再从崇高一点的角度看,“我”的种种“新成就”是自我的实现还是他人的实现?又如在人脑中植入芯片时,所携带的别人的“自我意识”信息即使没有因植入过多而发生自我变成他我,也会因植入了他人亲身经历中的一些信息而对自我意识产生严重干扰。“我”在无形中就具有了许多“我”的体认,导致很可能分不清楚哪些是原来自我的亲身的经历,哪些是别人经历的移植。由此带来的一个“原则”问题是:“我”做过什么和“他”做过什么之间有何区别?犹如一个记忆混乱的人分不清梦中的经历和真实的经历一样会面临尴尬。另一种数字化自我同样也面临这个问题,当自我变成了由一个主我和N个宾我组成的系统时,主我的意念还能超距式地传递到从空间上独立于自己的宾我吗?宾我的行为能由主我承担责任吗?宾我之一“犯罪”后的法律责任能由主我承担吗?


  最后是自我的异化,即原来的真实的自我被数字化的自我所遮蔽甚至控制。可以设想,一个完整的、处于高级阶段的数字自我是会拥有“自由意志”的,它可以在人工载体上自主运行,发挥一个独立自我的作用。当人工载体富有超常能量和能力而数字化自我又失控时,将会有什么情况发生?宾我会不会反客为主?尤其是当某一个宾我通过数字美容或数字增强之后,很可能成为一个类似于超人的“超我”。这时它更具有反控主我的能力。此外,自我意识和计算机程序之间会不会发生谁控制谁的竞争?自我意识一旦变成只是计算机程序进行处理的信息,而程序的不完善或被加入病毒之类的人为破坏,是否会产生出自我意识的新的畸形样式?还有,数字化自我如果植入生物性克隆的自我的肉体,即精神和身体的双重克隆使得另一个身心统一体的“自我”可以在一个新的时空中得到完整的再现,所谓完全性的复制爱因斯坦或希特勒就不是一句空话了,而这样的组合技术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所掌握和利用,世界将会变成什么样子!
  由此看来,自我意识的数字化是最迷人也是最富挑战从而最可怕的数字化,它构成了一种“深层数字化”,一种本质意义上的作为自我的人的“数字化生存”,所引发的是根基性的人文问题。对这一技术的可能性,一方面我们不能完全拒绝它,因为如果完全拒绝它,我们有可能丧失一种可以帮助自我发展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完全听任它,使自我丧失的极端情况出现。注意维护自我的本体地位,这是我们应固守的一个人文阵地。数字世界绝不能变成没有自我的世界,或者自我极度混乱的世界,或者只是数字载体们东碰西撞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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