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及其演变——基于地方志的考察(1)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内容提要】本文以地方志为基本资料进行考察,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广义的“奢靡”观念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界定:一、某事项的花费超过该事项的基本需要。二、某些不正当、不应有的消费项目与活动。三、某消费与个人(或部分人)的收入不相称。四、消费者攀比浮夸;或某事项仪式诡异繁琐。五、从事或过多地从事工商业,追求财利。六、违背伦理纲常与等级秩序。“奢靡”一般被作为负面的社会经济现象加以批判。其变化表现在:一、一些超过某事项实用需要与原本不应有的消费活动以及稍许炫耀攀比得到默认、肯定。二、强调奢侈的经济功能。三、肯定工商业者的地位及追求财利的合理性。“奢靡”观念的新旧激荡反映出明清社会的变迁及其有限性。

【关 键 词】明清/奢靡/观念


【 正 文】

  近20年来,学术界对明清时期所谓“奢靡”问题的研究相当突出,除了传统的经济思想史继续探讨或时有涉及外,社会史、文化史、经济史等领域对此也予以研究。这一局面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学术与现实背景,既是对国外新兴学科的吸沼肜?茫?彩嵌?0世纪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中国自身史学革新的继承与发扬;既有对历史的关注,也有对现实的关怀。但是,仔细回顾这些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篇目多、分歧不少,其中对明清人“奢靡”观念的专文讨论尚付阙如,这一基本问题的含混、搁置不能不说是造成一些学术争议的重要原因。毋庸置疑,对明清人奢靡观念的探讨应该成为其他相关研究的基础(注:详拙文《近二十年来有关明清“奢靡”之风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01年第10期)。明清人在谈及这一问题时,还用“奢侈”、“奢华”、“华靡”等不同词汇,在针对不同的具体事项时,措辞与含义稍有不同,但在总体上并无质的差别,本文对此不作区分;当然“概念”不同于“观念”,但为了更有利于讨论的深入,本文还是从广义的奢侈观念予以分析。另外,讨论的时限也基本以鸦片战争为下限。)。

  另外,在对中国历史上奢俭之争、奢靡现象的研究中,人们习惯于以当时某些具有一定地位、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人物的言论观念作为基本分析素材,这在经济思想史研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已有人对这一重“大儒”而轻“小儒”的做法表示批评,呼吁研究“不是思想家的思想”(注:林丽月:《陆楫(1515—1552)崇奢思想再探》,《新史学》(台北)第5卷第1期(1994年)。)。本文试图用集体观念言行、或者说更加接近于大众心理的方法来考察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及其演变,从而揭示这些代表性言论的思想文化氛围,在这方面卷帙浩繁的明清地方志不失为最具价值的分析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明清人谈到奢侈、奢俭问题时,有时针对个人、家庭、社会或某一阶级与阶层,而有时是针对国家财政,本文的讨论一般不包括后者。

   一 明清人的奢靡观念

  在有关明清时期“奢靡”问题的研究中,具体、明确探讨“奢靡”观念者十分罕见,但若从各个论著字里行间所表达的思想观点分析,大致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看法。

  (一)将高消费与“奢靡”问题相联系,甚至等同于“奢靡”,强调其消费与享受的一面,尽管有的学者没用“奢靡”等词,但亦说某些人“消费”“膨胀”(注:朱子彦、张洁明:《明清时期乌青镇的经济文化与社会风尚》,《学术月刊》1988年第12期。陈茂山:《浅谈明代中后期南京社会风气的转变》,《民俗研究》1991年第1期。 王卫平:《明清苏州社会风尚的变迁——吴地民风嬗变研究之二》,《历史教学问题》1993年第4期;《清代吴地赌风述论》, 《苏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王春瑜:《明代商业文化初探》,《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论明代江南园林》,《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明朝官场吃喝风考略》,《光明日报》1989年1月4日。唐文基:《试论明代统治集团的消费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这种意见比较普遍,并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有人总结说,在个人消费问题上,人们习惯于把不断提高消费水平等同于奢侈浪费,并看成是资本主义的特征(注:黄焕山:《关于消费问题的几点认识》,《复旦学报》1985年第1期。)。

  (二)强调其反对或维护封建礼法与等级的一面(注:姜旭朝、万安培:《近代中国关于奢俭问题的论争及其历史经验》,《东岳论丛》1986年第1期;张仁善:《论清朝中期以后社会生活的反礼法趋势》,《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 邱仲麟:《明代北京的社会风气变迁——礼制与价值观的改变》,《大陆杂志》第88卷第3期,1994年。)。



  (三)认为奢侈与逾制有别,两者是不同层次的概念(注:常建华认为,奢侈与时髦逾制层次不同、互相推动,追逐时髦和违礼逾制在相当程度上是以奢侈为基础,奢侈则往往导致违礼逾制和追逐时髦(《论明代社会生活性消费风俗的变迁》,《南开学报》1994年第4期。);而高消费与奢侈也有差异,后者只是高消费的表现形式之一(注: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费风气与消费结构描述》,《华东师大学报》1988年第2期;陈学文:《略论明中叶的生产观与消费观》, 《浙江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四)极个别的论著曾直接提到“奢靡”的概念问题。

  余英时指出,英文的“luxury”固然可以翻译为中文的“奢侈”,但两者的涵义存在广狭之别,所占的位置和分量也有差异,前者在西方思想传统中的涵盖面、指涉面远比“奢侈”在中国为大,但中国传统的“奢侈”观念是什么则未暇论及(注:余英时:《士商互动与儒学转向——明清社会史与思想史之一面相》,辑入《近世中国之传统与蜕变:刘广京院士七十五岁祝寿论文集》,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第3—52页。)。汪士信解释为,“所谓奢靡,无非是‘衣服屋宇,穷极华靡;饮食器皿,备求工巧;俳优伎乐,恒舞酣歌;宴会戏游,殆无虚日’这四项”(注: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 汪文并未注明资料出处,实际上这几句话很可能出自萧奭《永宪录》卷2,雍正元年八月上谕,“然奢靡之习莫甚于商人, 内实空虚而外事奢侈。衣服屋宇,穷极华丽,饮食器皿,备求工巧。俳优伎乐,醉舞酣歌,宴会嬉游,殆无虚日。甚至悍仆豪奴,服食起居,同于仕宦,越礼犯分,罔知自检,各处昏然,淮扬尤甚,使愚民尤而效之,其弊不可胜言。尔等既司盐政,宜约束商人,省一日之靡费,即可以裕数日之国课,且使小民皆知儆惕,敦尚俭约。”(中华书局,1959年,第135 页)不过雍正上谕更加强调所谓奴仆的越礼犯分之举,从《清实录》所载该上谕的全文可知(文字与《永宪录》稍别),雍正帝的落脚点是要求人们循礼安分,不致僭越,商人减少自己各项消费以增加国家收入(《清实录·世宗实录》卷10,雍正元年八月己酉)。故萧奭将此上谕题名为“谕盐商崇节俭以输国课”。)。这种从原始文献入手分析“奢靡”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这里资料所反映的并不足以体现当时人们的奢靡观念。欧阳卫民认为,大体上中国古代奢俭的划分有两种基本标准,一是是否超越自身等级标准,二是消费品对主体是否绝对需要(注:欧阳卫民:《中国消费经济思想史》,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第35页。)。应该说这种概括是有见地的,但若从明清的大量文献分析,尚有进一步补充的必要。陈国栋定义为:在社会安定的状态下,当平均产出超过维持生命所需时,个人所得可以去消费一些非必要的商品或劳务,这种非必要的消费即为“奢侈性”消费,它基本上是以整个经济社会为参照,即以整个社会大多数人都加入非维生所必要的消费为准;而所谓的“维持生命所需”原本是指生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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