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子均分与遗产继承——中西古代家产继承制起源与性质比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摘  要:诸子均分制是中国自给自足农业经济和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共同规定的独特的财产继承制度,它是一种在祖先崇拜观念支配下、以伦理为依据、旨在保证家族的生存与繁衍的诸子继承制,与西方基于货币商品经济和个体私有制,在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的支配下,以法律为依据、旨在保证财产的传承与发展的遗产继承制度,具有质的不同。

关键词:常数;均平;生存;积累、扩张;发展

 

 

 

一、诸子均分制

 

诸子均分制是自给自足农业经济和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i]]共同规定的独特的财产继承制度,它包含着“袭位”与“析产”两个基本内涵。“袭位”是为了“传宗”,即保障父家长集权的传承;“析产”是为了接代,即保障族群分脉枝叶同生共长。二者相辅相成保证了“祖业”传承。

捉襟见肘的“常数”与缺乏边界的“共有”

中华文明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它不仅仅意味着一家一户生存的自给自足,还意味着整个社会生产的剩余价值是个有限的“常数”。就像一个家庭收支平衡之后节余所剩无几一样,自给自足国家的税赋劳役在“收支平衡”之后的“结余”同样有限。正是这一捉襟见肘的“常数”,不仅限制了社会的发展——聚敛财富、开疆扩土、商品经济、奢侈享乐、发明创造……等所有属于发展范畴的社会行为,统统受到遏制,从而使中华文明成为一种发展缓慢的生存态文明;而且决定了“载舟之水,亦可覆舟”的底线——贫富差距一旦突破这一底线,便很容易将承受力十分薄弱的小农逼上梁山。由此便形成了中华文明“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大学》)的均平意识。所以孔子说:“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换言之,就是必须将“常数”按“位”之等差分配得体,分配均匀,分配公平,才能子孙家业永继、国家运祚绵长。

中华文明的经济制度是血缘拟血缘共有制,它不仅意味着一家一户财产的血缘共有,还意味着整个社会和国家财产的拟血缘共有。“其相与为共的,视其伦理关系之亲疏厚薄为准,愈亲厚,愈要共,以次递减。……其财产不独非个人有,非社会有,抑且亦非一家庭所有。而是看作凡在其伦理关系中者,都可有份的了”[[ii]](P81-82)也就是说,财产在中国缺乏明确的边界。如果将国家或社会比作一个大一统的圈子,那么,其结构就是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相互纠缠、边界难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小圈子。每一个人都可以同时归属于几个圈子,因而也就同时具有几份权利和责任。孟子所谓的五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便是每个人皆具有的五个最基本的圈子,换言之,每个人名下的财产也都按亲疏远近的差序分属这五个圈子中人;同时也具有按亲疏远近的差序分享这五个圈子这人名下财产的权利。正因为财产缺乏明确边界,所以,从一家之主到一国之君的所有父家长,对于他名下的财产,都没有所有权而只有管理权或使用权。[[iii]]相应的是,子辈也不得有个人的私产,——“父母存……不有私财”(《礼记·曲礼上》),“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礼记·内则》)。作为拟血缘国家之家长的皇帝,则可以根据“全国一盘棋”的共有原则,随意剥夺或支配子民的财产(如朱元璋抄没沈万三的家产)、强令富户迁徙集中(如汉高帝祖徙旧贵族与豪杰名家十余万口于长安附近)或任意增加富裕地区的税赋(如明代苏州、松江、常州三府的耕地占全国耕地2.85%,财政负担却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3.96%)。

也就是说,“常数”决定了均平意识;“共有”决定了差序等级。而“常数”与“共有”在继承制度上的体现便是按差序等级的诸子均分制。

大权独揽的“袭位”与利益均沾的“析产”

脱胎于原始氏族制度的中华文明,在其形成过程中,祖先崇拜不是越来越淡化,而是越来越强化——强大的族群内靠尊祖、敬宗、收族,外靠战争、联姻、结盟,将异血缘族群逐渐像滚雪球一样,凝聚成以中原为中心的华夏拟血缘大家庭。因此,“祖权”便成为集正统权、产权及族权为一体父家长集权。“位”即是祖权的象征。而“袭位”则是祖权的延续。因此,位可袭,亦可篡,却不可分。所谓“天无二日,土无二主、国无二君、家无二尊”(《礼记·丧服四制》)。至于袭的方式,在家庭或家族的血缘范畴中,通常是按伦理由长子或长房承袭;在拟血缘的国家形态中,则具有“禅让”、“昭穆制”、“兄终弟及”、“嫡长子继承”、“密诏指定”……等多种方式。但基于传统的伦理观念和袭位的历史经验教训,嫡长子继承制不仅是占主导地位的袭位方式,而且是袭位方式的象征。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用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在传统的昭穆制度基础上,确立了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从而也就剥夺了其他世家大族嫡长子的“监国治民” 的“官位”世袭权。这不仅意味着国家权力从血缘族群权力中分化出来,还意味着它越来越成为控制血缘族群的强大力量。随宗法制降解为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也演化为诸子均分制。对已无官位可袭的官宦大族,除了保留“食禄食封”的爵位世袭权外,只能与无权无势的平民之家一样,在血缘系统内部实行“宗祧之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和“绝次不绝长”的过继传统。

作为祖权象征和延续的“位”,意味着大权独揽。然而,所揽的不仅仅是权力和权利,还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这种责任与义务,归根结底也就是按差序等级尽可能地将那个捉襟见肘的“常数”,分配得“得体”、“均匀”、“公平”;并努力在上下、左右、内外各方势力对于这“常数”的争夺中,维持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父家长实际上也就是“常数维持会长”。如果不大权独揽,从小家到国家便很容易为那点捉襟见肘的“常数”争得大打出手、头破血流,从而四分五裂,家不成家,国将不国。但大权可以独揽,权利却不可独占,否则就会群起而攻之,不但位将不保,还会受到法律制裁。如《清律辑注》明确规定:“家政统于尊长,家财则系公物”。《唐律疏义·户婚》规定:“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明律规定:“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其罪按“卑幼私自动用家财”论,“每二十贯杖二十”。(《明会典·刑部·卑幼私擅用财)。若皇上偏心,虽无法律制裁,却会激发和加剧立储袭位之争,甚至遭到“覆舟”之报。而承袭皇位的“嫡长子”,也只有保证诸皇弟和所有皇亲国戚按差序均分到财产与权力,才能保住皇位;承祧血缘宗位的长房长子,则同样具有“一碗水端平”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同样难以保住他的宗位。

也就是说,“袭位”是“析产”的保证;而“析产”则是“袭位”是基础,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立储袭位的“搏奕”与分家析产的“伦理”

 

由于皇位的传承就不仅仅是“皇家”内部的事,更是关系到国家命运和各方政治势力——皇家宗室、外戚贵勋、文武官宦、世家大族——切身利益的头等大事。所以,自古烛影斧声、血雨腥风的袭位之争便绵延不绝。尤其秦代确立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以后,立储袭位之争更是愈演愈烈。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说,立储袭位之争归根结底也就是各方政治势力争夺“常数”的管理和支配权之争。由于“位”至高无上,有了它便有了一切,所以,斗争异常激烈。基于血缘拟血缘共有制体制,这一斗争并非个体之间的争夺,而是血缘或拟血缘群体之间的争夺,因此,立储袭位之争,便往往意味着一场以身家性命为赌注的豪赌,胜方“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败方则“倾家荡产,永劫不复”。不仅如此,袭位的是奸佞操纵的昏君还是贤良拥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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