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摘  要:北魏太和九年颁布的所谓“均田”令,是体制下,如垦田制、限制土地卖买数额制、军户世袭制、禁止迁徙以及政府的实物救济制等等,他们把北魏的“均田”诏令首先视作土地法。更主要的原因是。北齐政治统治的首要目标是掠夺人口和和土地,它需要一种土地法令为此目标服务,北魏“均田”诏令中有垦田法的内容,也有涉及土地的附属条款,北齐利用它们,有时还故意加以曲解以作为实行政策的依据。例如,天保八年北齐“议徙冀、定、瀛无田之人,谓之乐迁,於幽州范阳宽乡以处之(百姓惊扰)”。这明显是歪曲北魏的规定,用此作为强制迁徙的手段。北齐还增订一些土地法令。迁邺之初,高欢仿效北魏孝文帝迁都故事,赐“职分田”给迁邺的鲜卑军人。天保年间又“遥压首人田以充公簿”,然后“横赐诸贵及外戚伎宠之家。”河清三年,北齐在重申基层组织制度和课役制的同时,又颁布了增订了更多内容的土地法令,规定:“京城四面,诸坊外,三十里内为公田”,“授与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已下,逮於羽林武贲”;“畿郡”则授与“华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以上”;又规定: 
  
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这项规定也是在“均田”名义下的户籍样,与赋役规定,“老、丁、中、小”的年龄规定连在一起颁布,带有赋税品式的色彩,但“均田规格”作了更改,一个丁男应均得的土地改为一百亩,不再使用“正田分”等术语,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须种五十棵桑,为“桑田”,八十亩为“露田”,人死还官。这显然是把北魏“均田令”中的两种户籍式、两种均田规格捏合在一起,而以“府户”的格式为主。这种修订是可以理解的,北魏“府户”的社会地位较一般编户低下,其“户籍样”带有歧视性,军镇体制堕坏时期户籍样作了修订,但大的框架未变,丁男的“正田”仍只有二十亩,还是有两种“户籍样”。以“六镇”军人为支柱的北齐自然不肯让这种局面长期继续下去. 
  
但这项规定还有另一层含义。它把丁男应均得的土地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卖买,人死不还官,沿用了“桑田”的术语,规定须种五十棵桑为“桑田”,即用种桑表明土地为世业田。这大致是借用了北魏对“初受田者”的均田规定。余下的八十亩称“露田”,不能卖买,人死后须还官。是“在还受之限”的土地,上面不种桑。表面看这似乎是沿用了北魏对一般编户的均田规定,而实际却是一大变改。北魏一般编户每丁所受之田,如果是国家均给的荒田(露田),则不许卖买,如果是用私田(桑田)充抵的,则不受卖买限制,人死也不还官。北齐的规定不区分八十亩土地是国家均给的荒地还是人户的私田,“露田”的含义变成了“在还受之限的土地”,不种桑,“不栽树者为露田”,也就是因为它“在还受之限”。这就是说编户中每丁最多只能卖二十亩土地。这是对所有编户实行土地卖买数额限制。北魏不限制一般编户的土地卖买,北齐限制。这一变改除了表面浮现的原因外,还有更深刻的社会历史根由。当然.限制主要是防止人口逃匿,实际上难以做到,《关东风俗传》说:“露田虽复不听卖买,卖买亦无重责”,表明规定难以贯彻,但限制的规定是明确的. 


  
北齐处在社会动荡时期,时有招募流民的举措,此规定也许亦可作为安置流民时的依循。《关东风俗传》:“比来频有还人之格,欲以招慰逃散,假使暂还,即卖所得之地,地尽还走,虽有还名,终不肯住,正由县听其卖帖田园故也。”说明北齐对“招慰”来的流民分给了土地,但从“卖帖田园”、“地尽还走”的记述看,可能最多给二十亩土地而不是一百亩。当然,也许还另有“还人之格”。 
  
总之,北齐把对一般编户的“均田”规定当作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法列入“田令”而不再使用“式”的说法,户籍仍然有格式,但北魏重视这种形式方面的规定,北齐不重视。 
  
10.隋“遵后齐之制”,唐又沿袭隋,户籍依旧有“样”,格式如北齐,但对一般编户的“均田”规定,一如北齐称之为“田令”而不用“式”的称呼,“均田”规定仍然首先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法。特别是唐代,《田令》内容广袤,许多规定显然还参照了北魏的“均田”章程,有对官吏的“职分田”、“公廨田”的规定,官品占田规定(官品式),一般编户的“均田”规定,亦即土地的按“样”登记,土地卖买限制的规定。还有对土地的继承、转让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屯田规定等,但户籍格式却简化了许多,每丁的一百亩土地明说划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桑田”、“露田”等术语已基本上不再使用。土地划分是任意的,明显只是控制土地卖买、控制人户逃匿的措施。户籍上只登记每户土地的“应受田”数,“已受田”数(实有数),永业田数和口分田数,不再分别写在每个丁和妇女的名分下,“赋税品式”的色彩大为退色。近代在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残缺),从武则天圣历三年,经“天先”、“开元”、“天宝”,直到“大历四年”,都保留了上述的户籍格式,但到“大顺二年”的户籍上,就只剩下实有土地的数目,“应受”、“已受”、“永业”、“口分”等项目都取消了。户籍格式上的“均田”色彩、“丘井之制”的色彩和“赋税品式”的色彩已脱落殆尽,只不过每户土地数前还有“都受田”的字样,算是留下的历史遗迹了。 
11.北魏太和九年的诏令是在“均田”名义下的人口土地登记法,这在当时是清楚的,未引起什么误解,这年十月已根据法令进行过一次核查。但到了北齐,北魏均田令被当作土地法,这影响了当时写北魏历史的魏收。在《魏书·李孝伯附李安世传》中,魏收叙述了李安世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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