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内辽夏金史研究综述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本文介绍2003年国内辽夏金史研究概况,由于笔者所见有限,难免有疏漏。

                一 政治  政制  人物研究

  1、政治史。肖爱民《耶律阿保机“盐池宴”考辨》(《北方文物》第4期)指出,《新五代史》所载阿保机尽杀诸部大人的“盐池宴”,实即《资治通鉴》中阿保机“设策复并诸族”,《辽史》中设计降伏大、小二黄室韦的计策;“盐池”即辽代的广济湖,或称兴国惠民湖、大盐泊,今内蒙古东部的达布苏盐池。胡兴东《辽代后妃与辽代政治》(《北方文物》第2期)论述了后妃在辽朝政治中的作用及其社会基础。王德朋《辽代汉族士人心态探析》(《史学集刊》第2期)指出辽代汉族士人由最初的拒绝与辽政权合作,逐渐和契丹贵族走到一起,这种政治心态的演变过程,实与辽政权的走向及笼络怀柔汉族士人的政策有关。
  2、官制、选举制。王德忠《辽朝世选制度的贵族政治特色及其影响》(《东北师大学报》第6期)认为源于契丹族建国前氏族社会选举传统的世选制度,因其满足了辽朝以契丹贵族为首的各族上层人物垄断高官显宦的需要,加之契丹族保留着游牧生产方式和部族组织,故而有其存在和延续的社会基础;在相当长的时期,世选制度因与契丹族的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消极作用在辽朝中后期日益明显地表现出来;通过对北、南府宰相选任的个案分析,表明随着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加强,一方面是参与世选的范围有所扩大,一方面是世选贵族的特权不断削弱。何天明《辽代契丹南枢密院探讨》(《内蒙古社会科学》第1期)依然认为契丹南枢密院属于辽北面官系统,是对应于契丹北枢密院的,它是从汉人枢密院过渡来的,不仅负责部族事务,而且对南面官系统的铨选、丁赋征收等事务均有主管之责。在《辽代宣徽北南院探讨》(《内蒙古社会科学》第6期)中,何天明认为辽代北面官系统中置有宣徽北院、南院,进而对其机构、职能、职官设置、官员铨选作了探讨。
  3、法律、文书。关志国《试论辽金元三朝法律的特点》(《史学集刊》第2期)认为三朝法律经历了共同的发展历程,都具有多源性、发展趋势中原化的特点,都反映了维护统治民族利益的民族政策。杜建录《论西夏的司法制度》(《西北民族研究》第4期)主要根据传世的西夏《天盛律令》考述了西夏的司法机构、诉讼制度及有关拘捕、传讯与囚禁的规定,指出西夏的行政、军事机关一般都兼有审案和督察复核之责,司法诉讼主要是刑事诉讼,即便民事案件,也是用刑事判官。他还研究了《西夏的审判制度》(《宁夏社会科学》第6期)。曾代伟《民族法文化与中华法系———以金代为例》(《现代法学》第5期)一文,以12-13世纪中国北方游牧文明对中原农耕文明的又一波撞击中,女真习惯法文化与中原儒家法文化双向流动、融汇而成的多元一体的金法文化为例,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荟萃各民族法律文化之精华,兼收并蓄,广采博取,取精用宏,才铸就了自身独特的法律品格;而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代表,中华法系的形成也经历了从分散的多元结合成一体的历史过程;中华法系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意识、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长期交流、融合的产物。此外姜歆有《论西夏法典中的刑事法律制度》(《宁夏社会科学》第6期)、《论西夏法典结构及私法在其中的地位》(《宁夏大学学报》第1期),李鸣有《西夏司法制度述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第6期)发表。还有赵彦龙《夏宋公文稽缓制度浅论》(《宁夏大学学报》第1期)、《西夏信访工作制度探微》(《宁夏社会科学》第4期),尚世东《西夏文书档案研究》(《宁夏大学学报》第1期)等。
  4、人物研究。刘全《<宋史·外国一·夏国上>纠误一则》(《北方文物》第3期)指出原被认作李继迁昆弟的六人实为其从父。王宏北《辽灭金兴与阿骨打建国》(《黑龙江民族丛刊》第4期)一文论述了阿骨打在辽灭金兴过程中的历史作用。夏宇旭《试论赵秉文的治世思想》(《北方文物》第4期)、《试论赵秉文三教兼容的用人思想》(《绥化师专学报》第4期)及夏宇旭、汪澎澜《试论赵秉文的修身思想》(《吉林师范大学学报》第3期)这三篇文章,对赵秉文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此外有周宝荣《契丹承天太后的儒化战略》(《史学月刊》第7期),李凤飞、胡凡《论萧太后在辽圣宗即位之际所采取的措施》(《齐齐哈尔大学学报》第3期)、郝庆云《简评金兀术的历史作用》(《哈尔滨学院学报》第1期)等。
  5.皇族问题。王善军《辽朝横帐新考》(《历史研究》第2期)认为横帐的原始含义是指呈东西向的一组帐篷,后专指独立升帐分的皇族三父房,其中包括了耶律阿保机的的直系后裔;辽皇族群体并非一成不变,辽初阿保机的直系后代极少,系于季父房,后来他的直系后裔越来越多,遂与三父房并列为四帐皇族,统称横帐。在《论辽代皇族》(《民族研究》第5期)中,王善军首先考释了辽皇族的范围,指出应以《辽史·皇族表》所载为准,即包括耶律阿保机之高祖耨里思的所有后裔,非有狭义、广义之分;认为辽皇族随着王朝的存在和持续而有一个发展过程,各支系不断分化,形成一个个小家族,如阿保机的直系后代便被分解到各个斡鲁朵中;文章重点分析了辽皇族的特权及皇族与皇权的关系,指出在辽朝的社会组织、社会生活中,保留着浓厚的血缘因素。向南《辽代萧氏后族及其居地考》(《社会科学辑刊》第2期)根据辽墓考古资料与文献史料,推证今辽北地区包括辽宁阜新、彰武、法库及内蒙古奈曼、库伦等地就是辽代萧氏后族之“领地”;萧氏后族分两大族系,每个族系之下又有许多家族分支,每一分支家族都在整个后族的“领地”内拥有一块属于本家族的分地,并视此为故里,生前于此构筑私城,从事生产活动,死后便葬身于此。相关文章有魏奎阁、袁海波《辽外戚萧和家族世系表新补》(《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第3期)。

                二 经济  

  1、经济制度。武玉环《辽代的赋役制度》(《北方文物》第1期)指出辽代的赋税及徭役制度是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制定的,大体上分为州县、部族与属国属部三种类型;向州县民户征收夏秋两税,正税之外,还有户丁税、匹帛钱、鞋钱、榷麴钱、盐铁钱、义仓税等税目;而头下州军又与一般州县有别;部民的赋税有俸羊、杂畜及粮食税;属国属部则每年向朝廷缴纳貂皮、马匹、骆驼等特产;辽代的徭役,主要有军役、治公田、驿传、杂役等,原则上或以户丁多少为摊派的依据,或以贫富为等差,总体而言,边疆部族承担的徭役比内地繁重。杨浣《西夏工匠制度管窥》(《宁夏社会科学》第4期)重点论述了西夏的工匠管理政策。李锡厚《宋金之际北方土地制度的变化》(《河北学刊》第2期)认为,宋金之际北方土地被猛安谋克屯田户占夺,这扩大了封建化范围;一段时间内奴隶数量增多,是女真统治者扩充了中原封建社会内部固有的、作为封建生产关系补充形式的奴隶制的结果。
  2、经济状况。杜建录《再论西夏的农业》(《中国农史》第1期)从西夏的农业区域、农田水利、农业生产技术、单位面积产量四个方面论述了西夏农业生产状况,认为西夏建国后农业生产有重大发展。杜建录、吴毅《西夏手工工匠考》(《宁夏大学学报》第4期)考述了西夏手工工匠的种类和手工业发展的特点。刘丽萍《金代金银手工业的发展及相关问题》(《社会科学战线》第4期)一文,从出土的金代金银器物入手,考察了金代金银的来源、金银制造业发展及金银的应用等问题。韩光辉、张清华《关于辽朝户口类型考察》(《北方文物》第3期)指出辽境内户籍大体上划分为州县户口、宫卫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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