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市场化的若干问题思考(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5-01-10
,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在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应定期对森林资源的状况进行综合测评,如发现有生态恶化现象或其他不利于森林资源的永续性保护情况,应及时提出,要求经营者作出说明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8.经营权的收回与延续。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经营权应当无偿收回,经营者应按现状移交相关财产,管理者应对相关森林资源进行全面清理、盘查评估。再次转让经营权时,原经营者在前次经营无过错、无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有优先受让权。
如前所述,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市场化并不会妨碍国家森林旅游资源所有权的实现,相反,市场化的经营权是国家所有权得到实现的最佳途径之一。但并不是说将经营权市场化了,所有者及其代理者只需坐享其成即可。作为所有者,科学编制完善的森林旅游发展规划体系,建立严格完善的环境评价体系,有步骤地推进森林旅游资源评价体系的全面确立,监督并协助经营者做好相关调研工作,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实现保障其所有权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 王小润、黄秋雨.旅游景区出让经营权是祸还是福[J].旅游管理,2003,(9).
[2] 吴伟光. 制度创新和森林生态旅游价值的实现[J]. 浙江林学院学报,2001,(1).
[3] 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国家风景名胜资源上市公司的国家利益权衡[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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