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监督研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06-11
摘要:预算管理是财政管理的核心,地方预算管理是国家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财政管理的中心环节,也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点领域。近年来,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地方政府是基层预算管理单位,其水平直接决定了整个政府预算管理的成效,加强地方政府预算管理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地方人大与政府预算审查监督间的关系;第二部分分析了地方人对政府财政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下,提出了文章的第三部分,完善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审查监督的策略。

关键词: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监督,地方人大
Abstract: The budget management is the financial control core, the local budget management is the state budget management important component, is the local finance management center link, is also the current financial reform key field. In recent years, All levels of the government's budget management level had enhanced greatly, but still has some weak links and the deficiency. The Local authority is the basic unit budget management unit, its level had decided directly the entire government budget management's result, strengthens the Local authority budget management the research to have the important theory value and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mainly divides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clear about plac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government budget examination surveillance's relations; The second part has analyzed the place person the question which exists to the government finance budget surveillance in; Under the preamble research's foundation, proposed the article third part, perfect plac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o government budget examination surveillance's strategy.
Key word: Local authority, fiscal budget, surveillance, plac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前言
近几年,全国从审计中暴露出政府财政收支中的大量问题,一些部委和地方政府监守自盗,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滥用预算外资金,造成国家财产的大量流失。社会公众不但对违规部门进行“口诛笔伐”,同时也对政府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出质疑。对政府预算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作用,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换,是每一位有责任感的公民都应该关注的。
一、绪论
1.政府预算监督的内涵
预算监督是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对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实施的监察和督促。这种监督行为贯穿于整个预算的全过程,是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财政至为关键和重要的内容。美国著名学者爱伦•鲁宾曾言:“大多数公共预算能够相当精确地代表政府的活动和支出决策,因而它们提供了一个相当有利的位置来观察政府,并提供了一种维护政府可信度的方法。”
2.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政府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即财政是政府花纳税人的钱,政府预算支出就必须服务于全社会的公共需求,满足公共需要就成为预算最基本的原则和要求。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全体人民来共同行使财政的控制权在现实中是不可能,为了对政府财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必须有一个由政治过程决定的控制系统,人民只能通过授权,委托民意代表机关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根据我国国体和政体的设计,这个控制系统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把预算的审查监督权力委托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财政预算活动进行严格地监控,要对人民负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民主集中制的议决原则既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减少决策的失误,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反映人民的意愿。
3.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职责
地方人大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不断改进和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目的在于:一是推动政府预算行为规范化,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有效性;二是不断推动解决改革和发展中涉及财税方面的突出问题;三是不断推动财政体制和预算制度的改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职责为这样几项内容:
(1)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责
《预算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女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议……”:“……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四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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