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论文摘要:作为一项工程的开始,招标投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目前建筑企业里大量存在的不正当竟争行为使本不完善的竞标机制倍生隐患。为确保工程质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并兼采国际先进制度,是工程行业迫在眉睫之势。

  论文关键词:工程  招标投标  不正当竞争

  招标投标制素有“阳光交易”之称。经多年的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土木工程质量,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取得理想社会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政府宏观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法制法规不能很好的实施、行业门槛较低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土木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本文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主要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预防的措施,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共鸣,共同探讨完善目前的招标投标体系。

  1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分析

  正如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所指出的那样,工程招标投标的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虽然是各种各样的,但其行为归纳起来不外乎包括三个方面,即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投标人彼此之间的恶意串通;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进行相互串通,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有: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换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以及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人彼此之间相互串通,实施损害招标人、国家或者集体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有: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3)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进行串通,实施损害招标人、国家或者集体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虽没一一列举,但在第四十四条及法律责任一章里有所提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投标人谋取利益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投标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均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从立法角度将土木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细致的描述,囊括了实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一旦有上述行为发生,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就应进行调查取证,当确认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应按照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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