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 股票期权; 股权激励; 激励模式
  【论文摘要】:激励问题是管理界一直在探索的话题,是一个世界性和永久性的课题,也是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企业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效的激发人力资源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管理方式。鉴于此,文章粗浅得分析了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在经济管理界,任何一种现象从出现到盛行,背后必然有其理论依据。股权激励是现代公司激励的主要形式之
一,股权激励制度产生的经济学依据,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就其实质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把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围绕着风险分配所作的一种契约安排,是由米契尔·詹森(Michael Jensen)和威廉·麦克林(William H Meckling)在1976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及其所有结构》中首次提出的①。委托-代理理论有两个主要结论:一是在任何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而使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合约中,代理人都必须承受部分风险;二是如果代理人是一个风险中性者,那么就可以通过使代理人承受完全风险(即让他成为惟一的剩余权益者)来达到最优激励效果。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代理人的行动不能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从而产生代理人不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减少代理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和所有者对其进行监督的成本,风险收入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变量。所以委托代理理论的关键是委托人如何设计相应的制度,并且如何在这种制度下保证代理人的自利行为同时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制度设计通常需解决两类约束问题: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s),即需保证代理人愿意从事委托人委托的工作;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s),即代理人的自利行为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将委托代理理论运用于公司实践,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通常是指委托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代理人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而这源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委托代理理论是关于委托人如何设计一套激励制度来驱动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行动的理论。由于委托人无法观察代理人的私有信息,也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选择或者观测成本太高,只能观测到产出(公司业绩),所以委托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激励合同以促使代理人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为。
  
  (二) 人力资本理论
  人类对人力资本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开创者有奥多.舒尔茨(T.W. Schultz)、加里.贝克尔(Gary. S. Becker)和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等经济学家。人力资本是指附着在自然人本身上的关于知识、技能、资历和熟练程度、健康等的总称,代表着人的能力和素质。人力资本的投资收益率高于物质资本的投资收益率。人力资本是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存在产权问题,只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只能属于个人,非激励难以调动,而企业则是众多独立要素所有者所拥有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殊市场合约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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