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蔡京茶法改革——兼论宋代茶法演变的基本规律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内容提要】蔡京茶法改革是北宋最后一次、也是宋代影响最大的一次茶法改革。蔡京茶法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崇宁元年茶法恢复和改进了官府垄断收购的制度,崇宁四年改行通过垄断茶引印卖权实行专卖的卖引法,政和二年又创立了系统而严密的以引榷茶的合同场法。其改革最大的特点是由官府垄断收购的专卖制向以引榷茶制度转变。以引榷茶制度成为了南宋东南茶法和四川茶法的基本模式。这一转变也代表了宋代茶法演变的基本规律,它是商品经济发展、财政结构转变和强化中央集权等因素促成的。

【关 键 词】宋代/蔡京/茶法/改革



  蔡京茶法以苛密著称,论及蔡京茶法的学者都会谈到这一特点。但自政和二年蔡京推行合同场法后,不仅徽钦两朝未有改动,而且其以引榷茶的基本模式为南宋所继承。北宋始终不相统一的东南茶法和四川茶法在南宋时具体内容虽仍不尽一致,但都采用了政和茶法以引榷茶的模式。可以说,蔡京茶法所创行的以引榷茶是宋代实行时间最长、地域最广、影响最持久的榷茶制度。可见蔡京茶法除了其苛严的弊端而外,也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迄今对蔡京茶法论述得最详细的是朱重圣博士《北宋茶之生产与经营》([台]学生书局1985年版)和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两书。朱博士主要依条列举了蔡京茶法的内容。漆先生虽然指出了“政和茶法不但对南宋有极大的影响,对后代的榷茶制度也有不小的影响和作用”(见该书第793页),但对蔡京茶法的特点、根源及影响并未做进一步的论述。本文试图在以上方面作深入探讨,并由此透视宋代榷茶制度演变的基本规律。

    一、蔡京茶法的内容和特点

  蔡京主政时期对东南茶法进行了三次变革。要真正弄清蔡京茶法的性质和特点,不能仅仅罗列其条文,而必须分析其历次茶法对茶叶产、购、运、销各个环节及茶课的具体管理方式。

    (一)崇宁年间的两次茶法改革

  自嘉祐改法以后,东南茶法实行了40余年的通商法。通商法虽然消除了北宋前期禁榷法下茶叶用于沿边折中时的虚估问题,但自身的弊端也十分突出。欧阳修曾指出通商法有一利而有五害。所谓一利是“通商法行民无私贩之罪,岁省刑人甚多”,五害简单地说,就是使民破产甚至逃亡自杀、贩茶商人数量大减、顿亏国用、茶价高昂、不利沿边入中等。“一利不足以补五害”,他建议重新审议茶法。(注:《历代名臣奏议》卷263《理财》。)此外,孙长卿、刘敞等人也纷纷上书指责通商法。对于宋政府而言,嘉祐法最大的弊端是蔡京所说的“祖宗立禁榷法,岁收净利凡三百二十余万贯,而诸州商税七十五万贯有奇,食茶之算不在焉”(注:《宋史》卷184《食货下六》。),“至祥符中岁收息五百余万缗,庆历以来法制寝坏,嘉祐初遂罢禁榷,行便商之法,客人园户私相贸易,公私不给,利源寝销,岁入不过八十余万。”(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30之32。)即相对于北宋初期茶利的大幅下降。因而崇宁元年他废除了通商法,重新实行禁榷法。

  崇宁元年茶法恢复了官府垄断收购的制度。即“选官置司提举措置,并于产茶州县随处置场,官为收买。”“将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州军所产茶依旧禁榷。”(注:《宋会要》食货30之33。)各路设立茶事司。《文献通考·征榷五·榷茶》载:“湖南于潭州,湖北于荆南,淮南于扬州,两浙于苏州,江东于江宁府,江西于洪州”置场,淮南蕲州、寿州、光州、舒州、黄州、庐州等六州依原山场置官场,常、湖、睦、婺、处、苏、杭、越、衢、台、温等各州及下属主要产茶各县均置场。除了京师榷货务管理茶事外,又设立都大提举七路茶事二员。官府还给降度牒、末盐钞、诸色封桩钱并坊场常平剩钱等共300万贯,“令逐路分擘充买茶本钱。”(注:《宋会要》食货30之33。)为了保证对茶叶收购和批发的独占,政府对园户进行严格管理,“置场地园户皆籍名数,岁鬻于官吏,皆用仓法。”崇宁三年又令“诸园户五家为保,内有私相交易者,互相觉察,告赏如法,即知而不告,论如五保不利律加一等。”(注:《宋会要》食货32之4。)禁止园户与商人的直接交易。

  商人贩茶首先须到官场买引。茶引分长、短两种,因而崇宁元年茶法又称为长短引法。长短引的发卖方式如《文献通考·征榷五·榷茶》所载:“产茶州军许其民赴场输息,量限斤数给短引,于旁近郡县便鬻。余悉听商人于榷货务人纳金银缗钱或并边粮草,即本务给钞,取便算请,于场别给长引,从所指州军鬻之。”短引茶限于旁近郡县销售,长引茶有规定的住卖处。京师和西北三路是商人贩易长引茶的主要地区。商人贩茶到京,先验明名色斤重,或依实直中卖入官作水磨茶,或翻换引凭出京贩易,并根据所贩茶叶品色高下,路分紧慢交纳官场堆垛钱。(注:《宋会要》食货30之35。)熙宁七年川茶禁榷以后,陕西划为川茶销界,东南茶禁止贩入陕西路。崇宁二年八月令:“川茶除入熙河秦凤两路外,有鄜延环庆泾原永兴四路并许客人般贩东南茶货。”东南茶重入陕西市场。崇宁三年二月又规定,翔府以东八县“添作东南茶地分,更不令放川茶搬运过凤翔府以东。”(注:《宋会要》食货30之1。)崇宁元年长短引法取息尚无固定标准,只规定了最高限额。“随宜收息,勿得过倍”。(注:《宋会要》食货30之33。)商人贩茶商税由住卖处统一征收:“商税自场给长引,沿路登时批凿,至所指地然后计税尽输,则在道无苛留。”(注:《文献通考》卷18《征榷五·榷茶》。)
  崇宁元年茶法和榷货务山场制都是垄断收购的榷茶制,但它与后者相比有两个显著的改进,一是就场卖茶减少了由榷务山场集中发卖时的官府纲运环节,二是将茶引分为长短两种更有利于茶叶的流通,短引茶尤便于小商的兴贩。

  崇宁四年蔡京又对茶法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废除了官府垄断收购的制度,允许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通过垄断茶引印卖权达到专卖目的。崇宁四年茶法的基本内容就如《宋史·食货下六》和《文献通考·征榷五》所载:“罢官置场,商旅并即所在州县或京师请长短引,自买于园户,茶贮以笼篰,官为抽盘,循第叙输息讫,批引贩卖。”商人买茶前必须向官府买茶引和笼篰。茶引仍分长短两种。“长引许往他路,限一年,短引止于本路,限一季。”(注:《文献通考》卷18《征榷五·榷茶》。)笼篰由官府统一制造,“定大小斤重”(注:《宋会要》食货32之7。)。崇宁四年茶法引息按斤重计算:“令逐路茶事司将逐路茶货以见今所搭息钱,每斤各量添钱一十文,其见纳息钱不及一十文者并只对数增添,内元买价小,搭息多,即不得过元买价一倍。”(注:《宋会要》食货30之37。)引息以外另收商税。政府对茶叶的生产也进行严格控制,各地提举茶事官须“保验一路所产茶色高下,价值低昂”(注:《宋史》卷184《食货下六》。)。

  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征榷五》中说:“崇宁元年所行乃禁榷之法,是年(指崇宁四年)所行乃通商之法,但请引抽盘商税,苛于祖宗时耳。”编修崇宁四年茶法的左右司也说:“本司见今编修七路茶法正与通商法相干。”(注:《宋会要》食货30之37。)宋代习惯上把官府直接参与茶叶买卖并独占某一环节称为禁榷,而将允许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的茶法皆称为通商法。但实际上,崇宁四年茶法与嘉祐通商法有本质不同,属于间接专卖。嘉祐法商人贩茶的过程是:商人—与园户购茶—市场销售,崇宁四年茶法商人贩茶过程则是:商人→赴官府购买茶引笼篰→与园户购茶→赴官场查验输息批引→市场销售。官府通过茶引管理榷茶事务,获得专卖利益,初步形成了以引榷茶的模式。

    (二)政和二年的合同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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