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探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7


  [论文摘要]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是专门保护高校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文章首先对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继而分析了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现状和不足,接着解析了美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建议。

  [论文关键词]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申诉机构;申诉结果

  引言

  当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有教育行政申诉、人事争议仲裁、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等。这些途径对于高校教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我国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高校教育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这些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的问题和不足。高校教师申诉制度作为高校教师权利救济方式之一,是在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对高校教师这一特定行业人员申诉权利的具体化。然而这项制度在申诉程序、申诉对象、申诉受理部门和申诉缘由等方面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申诉理由,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①本制度的申诉主体是教师;申诉对象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申诉受理部门是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申诉事由是教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侵害,或当教师认为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决定违法。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法定性。教师申诉制度是我国《教师法》明确规范和确认的一项法定制度,《教师法》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不仅为教师申诉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教师申诉制度的主体、对象、申诉部门、申诉处理程序等基本内容。第二,非诉讼性。教师申诉制度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教师的申诉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的效力截然不同。第三,权利救济的特定性。教师申诉制度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设立专门的教师申诉机构
  到目前为止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高校、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中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教师申诉机构,也没有配备专人管理这项工作。很多教师虽然知道可以通过申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当真的遇到问题需要申诉时,很可能会遇到机构与机构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而导致纠纷难以得到实际解决。
  (二)高校教师申诉制度部分程序缺失
  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高校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处理程序和法律救济等做了简要的规定,但是高校教师申诉制度仍然存在着部分程序缺失的问题。例如申诉受理部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时间没有规定;申诉受理部门受理高校教师申诉案件后,处理相关案件的期限也没有规定;申诉受理部门在处理高校教师申诉案件时应当适用的理由说明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等目前的相关立法也是空白。这些制度的缺失,会造成被侵权的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救济,也可能会造成申诉人对申诉结果不能充分理解,对申诉结果的公平性产生质疑。
  (三)高校教师申诉处理结果适用条件界定不清晰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高校教师申诉的处理结果有四种:维持、变更、撤销和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但是对这四种结果分别适用的条件却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这就意味着,到底是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样的结果,只能依据受理申诉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这一立法上的不足在实践中可能就会导致同一或相似的申诉案件,可能就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使申诉受理部门处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四)存在高校教师申诉处理结果的执行难问题
  与被申诉人相比,作为申诉人的高校教师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如果申诉处理结果是维持原处理决定,其执行自然不存在问题。如果申诉成功,申诉机关作出重新作出处理结果的决定,因为现行法律规范对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问题和监督问题的缺失,处理结果很难得到及时的执行,所以高校教师申诉处理结果的执行难问题突出。

  三、美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概述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高校教师申述制度概述
  美国教师手册对美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作出了较详尽的规定,虽然各个高校在具体操作程序方面存在差异,但对于这项制度的主体、范围、原则等各方面的规定存在着相同之处。美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人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被申诉人是申诉人认为侵犯其权利的学校。在美国各高校通常都在校内设置专门的教师申诉受理机构,并依据联邦和州的法律法规及法院判例制定自己的教师申诉条例。美国高校教师的申诉范围包括两类:第一,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既包括教师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也包括教师因为具有教师身份所特有的权利;第二,教师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违公平、正义。美国高校普遍存在的申诉方式包括三种:集体协商制度、听证制度和仲裁。集体协商是指雇主与雇员代表协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解决争议。听证制度是美国高校教师在不利于其处置做出以前的申诉,主要针对的是解聘的问题。由于解聘问题对高校教师来说是大事,所以在对高校教师作出的不被续聘的决定生效之前,允许高校教师申诉,此时的申诉一般都采用的是听证会的形式。仲裁程序是一种通过以公正身份出现的第三方来解决合约双方争端的方式。合约双方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由于对方的违约而引发争议时,就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具有省时省钱的优点,所以美国的高校教师更优先适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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